█ 大学的保障个人资料政策 █
本大学因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颁布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拟定其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如下:
▌第一项原则:收集
香港公开大学提供教育及培训服务。为此,大学开展各种活动并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用于与该等活动有关的各种目的。
在收集你的个人资料前,香港公开大学会向你提供条例要求的资料,幷告知你可享有的权利,如取得大学持有的你的个人资料的复本及要求改正资料中的不准确之处。
香港公开大学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保密。但为了进行某些大学活动或基于法律要求,大学可能不时需要把你的个人资料披露给其他人士。如有可能,香港公开大学将尽力确保接收个人资料的人士亦同意将该等资料保密,幷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该等个人资料。
▌第二项原则:准确性及保留
如切实可行,香港公开大学将采取措施确保其保留有关你的个人资料是准确的,但你应留意,倘若你的个人资料有所变更,你有责任告知香港公开大学。如果你不将该等资料的变更通知香港公开大学,大学就不能确认你的个人资料是否正确无误。如果你的个人资料不正确,大学将采取步骤,在使用该等资料前改正资料中的不准确之处,或将资料中的不准确之处删除。
香港公开大学会不时检讨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保存你的个人资料。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将被删除。
▌第三项原则:使用
除非经你同意,否则香港公开大学不会将你的个人资料用于在收集该等资料时指定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项原则:保安
香港公开大学将采取措施保障你的个人资料免受任何未经批准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使用。
香港公开大学已制定了一套《实务守则》为员工及与其他香港公开大学有合约或教育上联系的个人提供指引。
▌第五项原则:资讯
向从你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香港公开大学将告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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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集你的个人资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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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资料可能会作甚么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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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资料可能会转移给甚么人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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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赋予你要求香港公开大学确定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香港公开大学制定的《实务守则》详细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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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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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持有该等个人资料的目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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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该等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践常规。
▌第六项原则:查阅及改正
根据条例,你有权致函香港公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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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大学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如证明属实,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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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一份该等个人资料的复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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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改正该等个人资料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
你可以使用香港公开大学提供的表格提出上述要求。这些表格可以从香港公开大学保障资料主任处取得。香港公开大学可向你收取所需的行政费用。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本校(以下称「大学」)亦已拟定其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及程序。在提供你的个人资料给大学或之前,你需要注意以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收集个人资料的需要
当你成为香港公开大学的学生后,你于招生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成为你的学生纪录。有关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通知大学,幷在需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本。如有须要,你仍需向大学提供你的个人资料。
▌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后果
假若你不向大学提供有关资料,大学可能就无法处理与你有关的学业及行政事宜。
▌大学收集你的个人资料的目的
你的个人资料会用于与学生事务及大学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宜,可能包括以下用途:
▌大学可能会把你的资料提供给的第三者
大学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保密,但亦可能将这些资料提供予:
大学如将你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第三者,将按大学所制定的《个人资料私隐实务守则》第三部分C(3)及(4)节处理。
▌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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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大学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幷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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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大学更正有关你的不准确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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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大学透露其所持有你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如有需要,大学可能会要求你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处理你所要求找寻的个人资料。在非可行之情况下,大学有权拒绝你的要求。
▌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要求
你需要采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定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或大学指定的更改资料要求表格向保障资料主任提出上述要求。大学有权就向保障资料主任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
如对上述有任何查询,可联络大学的保障资料主任:
香港九龙何文田牧爱街三十号
香港公开大学
电子邮递:DPO@ouhk.edu.hk
█ 平等机会政策 █
▌香港公开大学对平等机会所持立场
凡本大学的成员、雇员或学生,如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对本大学其他成员、雇员或学生,或任何与本大学有交往的人士作出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均属违法。本大学不会容忍任何违法的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并会在所有的运作上坚守这个原则。
本大学及在本大学担任督导职位的成员和雇员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大学的成员、雇员或学生,或任何与本大学有交往的人士不会在就业或学业上遭受任何违法的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
本大学的成员、雇员及学生均须遵守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而制定的实务守则,以及任何可能颁布的反歧视条例。他们可能要对自己所作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就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投诉的申诉程序
本大学已委任一位平等机会主任担任联络人,负责受理有关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的申诉。任何职员、求职者、学生或入学申请者如认为在本大学内遭受到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均可作出投诉,幷宜于指称事件发生后尽快作出投诉。本大学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供申诉人选择。
非正式申诉程序适用于当有关人士并不察觉某些行径已冒犯他人。这程序也有助本大学能在最早的阶段,迅即采取行动制止不受欢迎的行径。非正式途径包括由投诉人直接与被投诉人面谈,或投诉人自行物色一位他/她感到可以放心倾诉的讼务人,例如院长/总监/部门主管或学科主任。这位讼务人可给予投诉人意见和支持,并可充当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非正式调停人。
投诉人亦可循正式申诉程序向大学平等机会主任提出书面申诉。
除了采用校内程序,投诉人亦可以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法庭提出诉讼。
关于本大学平等机会政策,可到香港公开大学网站(在学学生)浏览。
平等机会主任的联络资料如下:
香港九龙何文田牧爱街三十号
香港公开大学
电子邮递 :EOO@ouhk.edu.hk
更新日期: Dec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