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力
1.1 教务会根据规管教务会运作的规程第10(15)条赋予的权力颁布本规例。
1.2 教务会或获教务会授权的委员会可根据任何规例采用各项执行措施及程序,惟该等措施及程序须与条例及本规例一致,方为有效。
▌2 学术诚信
2.1 大学期望每位学生时刻坚守学术诚信,这是有效学习及优良学术成就的必要条件,及对于达致条例订明的大学宗旨非常重要。
2.2 违反大学学术诚信期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提交并非学生本人所做的作业供评分之用;
b. 抄袭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的著作,不论是抄袭全部或其中部分内容,以及是否原文照录或用其他字眼代替原文词句而不注明出处;
c. 提出他人的论据作为本人的论据而不说明论据的出处;
d. 使用虚假或捏造的资料或实验结果;
e. 考试时作出「考试事项安排」第14条文的违规行为;
f. 冒名顶替同学参加考试、上导修课或做其他活动或企图以他人顶替自己;
g. 取得或企图取得未经许可使用的考试卷或其他评分资料。
2.3 大学教师、导师或其他教职员如怀疑有学生违背学术诚信,应先与该学生私下接触了解情况,如有需要,亦应与有关科目的校内主考人商议。如未能议定双方均接受的解决办法,教职员应向有关的学院院长及教务长报告涉嫌违背学术诚信的事件。若违规事件发生在试场等有正式监考人员监督的场合,监考员应将学生违规事件写在报告内。
2.4 有关的学院院长收到被指称违背学术诚信事件的报告后,应会同教务长研究有关个案,并向校方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a. 撤销该个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b. 发出口头或书面告诫;发出口头告诫时,须至少有两位证人在场,并须将告诫记录在学生档案内;
c. 按照具体情况,在违规的作业或试卷上扣分或评为不及格;
d. 发出指示,声明大学不将有问题的作业/考卷作评分之用,包括纪录有关考试为缺席;
e. 按照下文第4条订明的程序,由学生纪律委员会召开聆讯。
院长的决定须通知有关学生。
▌3 学生纪律
3.1 学生若有以下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违反大学制订的其他守则、规例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规管大学图书馆、大学电脑设施及大学上网设施使用的一般规例),无论是否依法追究,大学可向犯事学生采取纪律处分:
a. 诽谤、袭击或殴打大学学生或教职员;
b. 蓄意破坏或涂污大学公物;
c. 盗窃、诈骗或不当运用大学的基金或任何财产;
d. 不合理地妨碍大学教职员或学生的教导、学习、评核、研究或顾问工作;
e. 一再作出使大学声誉受损的行为;
f. 于大学用作导修、本科或日间课堂的地方,以及自修中心、试场、图书馆、实验室、研究设施或其他设施内,作出使大学声誉受损的行为;
g. 不当地使用或利用由大学供给学生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资料,引致大学声誉受损;
h. 故意虚报或作伪证,以期:
(i) 申请豁免、免除或延期达至大学任何科目、证书、文凭或学位课程所规定的要求;
(ii) 向任何个人或机构申请拨款、助学金、奖项、奖学金,或任何形式的奖励、津贴或援助;
i. 除大学发出的各项守则有所规定外,在未经同意下泄露机密资料,包括与大学任何理事会、校董会或委员会有关的议事进程和纪录;
j. 就大学颁授的学位、文凭、学分及其他荣衔等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明文件;
k. 未经大学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翻印大学所提供的资料,藉以牟利或作非牟利之用;
l. 除本规例第6条中有关上诉权利条文有所规定外,不遵从大学纪律当局所勒令施行的处分。
m.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在课室内使用手提电话。
n.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在课室内使用摄录机或照相机(包括有摄录或照相功能的手提电话)。
o.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在课室内使用录音机(包括有录音功能的手提电话),除非已取得负责该课堂的讲师或教员的许可。
3.2 除本规例第3.1条的规定外,大学学生在其他机构的范围时,亦应遵守有关机构的规定。
3.3 大学教师、导师或其他教职员如怀疑有学生违反纪律,应向学术副校长报告该涉嫌违规的行为。
3.4 学术副校长收到大学教师、导师或其他教职员交来关于学生违反纪律的报告后,应会同教务长研究有关个案,并向校方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a. 撤销该个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b. 发出口头或书面告诫;发出口头告诫时,须至少有两位证人在场,并须将告诫记录在学生档案内;
c. 按照下文第4条订明的程序,由学生纪律委员会召开聆讯。
学术副校长的决定须通知有关学生。
▌4 纪律聆讯
4.1 学生纪律委员会收到有关学院院长或学术副校长提出的建议后,应就涉嫌违背学术诚信或违反纪律行为的事件召开聆讯。
4.2 涉嫌违背学术诚信或违反纪律的学生有权:
a. 出席该聆讯;
b. 呈交书面声明或提交其他证据予委员会审议;
c. 由校内教职员或自己选择的同学陪同出席聆讯,惟该等人士无权向学生纪律委员会表达意见或提出证据。
4.3 学生纪律委员会应闭门商议。学生将获通知纪律委员会对聆讯作出的最后裁决,包括根据本规例第5条施行的处分或罚则。
▌5 处分及罚则
5.1 根据本规例第4条进行的聆讯审结时,学生纪律委员会如认为需要,可施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处分或罚则:
a. 正式的告诫,发出的告诫应记录在学生的档案内;
b. 不超过港币2,000元的罚款;
c. 赔偿大学的物业或财物损失;
d. 勒令暂停修读或退修由大学开办的科目;
e. 不准再选修大学的课程;
f. 暂不颁授或取消颁授大学的学位或其他学术资格;
g. 任何其他被视为适用于某些违规行为的罚则。
▌6 对纪律处分提出上诉
6.1 对于学院院长根据本规例第2.4条就涉嫌违背学术诚信的事件作出的决定,或学术副校长根据本规例第3.4条就涉嫌违反纪律行为作出的决定,涉嫌学生可向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提出上诉,除非该决定是议决由学生纪律委员会召开聆讯。
6.2 如属本规例第6.1条的上诉,学生必须以书面提出。上诉书应在学生获通知有关决定后七天内交予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
6.3 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若认为上诉的个案有判断是非曲直的必要,应根据本规例第4条召开学生纪律委员会聆讯,商议上诉个案。委员会可:
a. 维持学院院长或学术副校长的决定;或
b. 指示学院院长或学术副校长采取本规例第2.4条或第3.4条所述行动的其中一项。
6.4 学生纪律委员会对于就本规例第6.1条提出的上诉所作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6.5 根据本规例第4条召开的聆讯结束后,若涉嫌学生对学生纪律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满及/或对学生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例第5条施行的特定处分或罚则不满,可向校长提出上诉。
6.6 如属本规例第6.5条的上诉,学生必须以书面提出。上诉书应在学生获通知有关决定后七天内交予校长。
6.7 校长如认为上诉的个案有判断是非曲直的必要,应成立上诉委员会,并召开上诉委员会会议,讨论上诉个案。上诉委员会可:
a. 维持学生纪律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及/或罚则;或
b. 指示学生纪律委员会记录另一裁决及/或根据本规例第5条的规定施行其他处分或罚则。
6.8 上诉委员会对于就本规例第6.5条提出的上诉所作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6.9 上诉委员会就根据本规例第6.5条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前,学生应遵守学生纪律委员会施行的停学处分。
更新日期: Aug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