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課程學生手冊 - 2 本科生課程的一般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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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科生課程的一般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修讀面授本科課程的全日制及指定課程的兼讀制學生,必須遵守本章所載的一般規例以及本校制定的其他守則及規例。如下列一般規例與大學其他規例存在差異,則以下列的一般規例為準。

2 入學

2.1 申請入讀面授本科課程的人士必須符合本校的一般入學條件以及有關課程的指定入學條件(如適用),除非申請人已獲本校豁免有關要求。

2.2 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甄選面試。

2.3 獲錄取的申請人必須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否則會視作自動放棄入讀資格。

3 註冊

3.1 成功申請入讀有關課程的人士必須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完成註冊手續,並在第一次註冊當日視為已入讀該課程。他/她必須遵守該課程規定的要求。

3.2 學生註冊的名字必須與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護照只適用於非本地生)的名字一致。

3.3 學生必須在其後的每個學期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辦理註冊。學生若未能完成註冊程序,將被視作已經退學。

3.4 註冊時,學生需按大學要求繳交學費。學生若遇到困難,未能在大學指定限期內繳交學費,可向教務長申請延期繳交學費。學生需填妥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供非常合理的原因支持。遞交申請時,學生需繳付「延期繳交學費按金」(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該按金將被計入學費內,並不設退款或轉讓。

3.5 延期繳交學費的申請被接納後,學生將獲通知新的繳費期限。在本校收到全額學費前,該學生將被視為本校的臨時註冊學生。假如學生未能在指定的新繳費限期內繳交全額學費,將被視作退學,其臨時註冊學生資格亦會被終止。如學生於該學期內非本校之正式註冊學生,其於學期內所有學術工作均不會獲本大學承認。

3.6 學生個人資料若有更改,如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應立刻通過本校的學生網頁或以書面通知教務處,否則本校可能無法為該學生提供教學及行政服務。

3.7 修讀本校全日制本科生課程的學生除非得到大學預先批准,否則不可同時於本校或任何專上院校註冊修讀其他專上課程。違者可能會被香港公開大學勒令退學。

4 延期修業

4.1 學生如欲延期修業,應聯同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教務處作出申請。大學會酌情批准有關申請。延期修業的申請一經批准,將適用於該學期或學年已註冊或將會註冊的所有科目。

4.2 大學認為學生如因以下理由可申請延期修業:

a. 生病或患急症;

b. 家庭出現嚴重問題,或相類似的特別情況。

4.3 已申請延期修業的學生,在未收到大學正式批准通知前,仍應繼續修課及出席課堂。

4.4 一般情況下,延期修業時限最長為一年。

4.5 獲批准延期修業的學生已繳交的全數或部分學費將不獲退還。學生獲批准復課時,可使用延期修業期間所繳交的學費以支付課程費用,如有關款項不足以支付所修讀科目之學費,學生需繳交有關差額。

5 退修課程

5.1 學生如欲退修本校的課程,須於相關學期考試開始之前14天,向教務長遞交書面通知。退修課程紀錄會保存於該學生的學業紀錄中。不論任何情況下,退修課程的部分或所有學費將不獲退還。

5.2 學生如欲退學後恢復大學學籍,必須不遲於學期開課後兩個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教務長遞交逾期註冊申請。申請是否獲得批核,由大學全權決定:申請人若有款項仍未繳交,必須先將款項悉數付清,並須額外繳付「逾期註冊申請費」(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

6 選科

6.1 學生須於每個學期開課前按所選讀課程的要求報讀科目。

6.2 一般而言,全日制學生應該每學期修讀20個總學分或每年修讀40個總學分。課程另有規定者除外。學生如希望修讀較總學分要求少或多的科目,須獲有關學院批准。

6.3 學生不得重讀已取得及格的科目。

6.4 學生若於選科後擬增修或減修科目,必須於增修/減修科目申請期,即開課後兩星期內按規定程序完成申請手續。

6.5 一般來說,學生於增修/減修科目申請期後提出的減修科目申請,大學會以申請退修科目的方式處理。學生須於相關學期考試開始之前至少14天遞交申請,並須以書面向教務長陳述退修理由。大學擁有全權審批有關申請。退修科目的學費將不會退還。

7 修業期限

7.1 面授本科課程一般都有指定的修業期限(N)。修業期限會視乎學生的入學年級、學習量、課程所需學分要求以及其修讀學期來界定。全日制學生的一般修業期限為一年至五年不等。

7.2 學生的最長修業年期為課程的指定修業期限再加兩年(N+兩年),包括休學及延期修業。學生必須在該課程的最長修業限期內完成所有畢業要求。

7.3 學生如未能在最長修業期限內完成所有畢業要求,會被終止在面授模式繼續修業,但學生可以申請入讀以遙距模式修讀的課程,並將原有的課程學分轉移到遙距課程。至於所轉移的學分是否計入遙距課程內,則視乎該遙距課程的要求而定。

8 更改選修課程

8.1 學生如欲更改選修課程,須向教務長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是否獲得接納,由有關的教學學院酌情決定。

9 成績評核及等級

9.1 大學將會根據學生所註冊科目的表現而進行評估。評估準則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作業、小測、測驗、實驗課、實習、考試、出席率及其他任何準則。

9.2 學業成績表所採用的成績等級、標準及等級點如下:

成績等級 標準 等級點
A
A–
優異 4.0
3.7
B+
B
優良 3.3
3.0
B– 良好 2.7
C+ 尚可 2.3
C 及格 2.0
不及格-重考 不及格-重考
不及格 不及格 0
及格* 成績達標 不適用

*僅適用於指定科目。

除上表所列,以下的等級亦會在需要時使用:

成績等級 解釋
完成(L) 不設學分值科目的評級
未完成(I)
退修 (W) 科目退修

9.3 學生如修畢一個科目而其成績等級為「C」或以上者,即獲取該科目的學分。

9.4 學生的學業成績平均積點(GPA)計算方法如下:所修讀科目(包括不及格科目)的總學分,除以修畢科目取得的總積點。

9.5 作業
學生須於規定限期內遞交功課。如果學生遲交功課,本校教師擁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有關功課,並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扣分及扣多少。除非另有指明,學生必須使用網上學習系統遞交所有作業。

9.6 小測/測驗/實驗課
學生可能需要完成小測、測驗、實驗課或實習,作為評估一部分,當中某些可能是必須的。

9.7 考試

9.7.1 除非學科另有註明,學生一般需要出席所修學科的期終考試。學生必須遵守本校規定的考試事項安排。

9.7.2 如學生於考試中僅以很少分數差距未能及格,經成績評核委員會酌情決定後,或會獲給予一次重考機會。有關學生將獲安排在該科目下一個考試期重考。重考一般會在該科目的下一開辦學期之期終考試進行。若該科目不會在下一學年開辦,大學仍會安排學生在現時修讀學期後的一年內重考。

9.7.3 重考學生需要繳交每科的重考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於重考限期前已退修的學生將不獲重考資格。

9.7.4 若學生在2013年秋季學期以前開辦科目的考試中未能及格,但經成績評核委員會酌情決定獲給予一次重考機會,其重考最高的科目成績只可能是「C」。若學生在2013年秋季學期或以後開辦科目的考試中未能及格,但獲成績評核委員會給予一次重考機會,其重考的成績將不設最高等級之上限。

9.7.5 學生重考仍未能取得及格成績,將須重讀有關科目(如有該科),以獲取相關學分。在某些情況下,大學可能需要學生以遙距模式修讀該科,或修讀另一科以作代替。

9.7.6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況下,並須有書面文件支持,本校方會考慮學生的延期考試申請。重考科目太多,並不可作為延期考試的合理理由。延期考試一般並不適用於重考。

9.8 出席率要求
每一科目的最低出席率要求為八成。

10 學業階段

10.1 大學會根據全日制學生所累積的學分數目,劃分為不同學業階段。

10.2 全日制學生的學業階段的界定一般如下所述:

第一年學業階段 獲取少於40學分
第二年學業階段 獲取至少40學分
第三年學業階段 獲取至少80學分
第四年學業階段 獲取至少120學分
第五年學業階段 獲取至少160學分

10.3 不同課程的學業階段的相關學分值可能不同。詳情請聯絡個別學院。

11 試讀及停學

11.1 全日制學生必須在第二個學年及其後學年達到於11.2段所載的最低學分要求。學生如未能達到上述要求,將被列為試讀生。

11.2 最低學分要求

11.2.1 最低學分要求為於前一個學年一般累積的學分之一半。

11.2.2 於一個學年一般累積的學分,為課程要求的總學分按指定修業期限(N)於每一個學年作平均分布的學分。

11.2.3 於完成第二個學年後的最低學分要求為於第一個學年一般累積的學分之一半,並下調至最接近之五的倍數。

11.2.4 於其後學年直至並包括指定修業期限的最後一個學年,完成學年後的最低學分要求,為第二個學年的最低學分要求之倍數:完成第三個學年後為其雙倍;完成第四個學年後為其三倍;完成第五個學年後為其四倍。

11.2.5 於完成指定修業期限後一年(N+1)的最低學分要求與完成指定修業期限的最後一個學年後的最低學分要求相同。

11.2.6 以下例子為一個四年制160學分課程於完成各個學年後的最低學分要求:

學年 最低學分要求
第二個學年 20
第三個學年 40
第四個學年(N) 60

11.3 全日制學生如曾經於修讀課程期間被列為試讀生,並且未能於完成指定修業期限內的最後一個學年後達到於11.2段所載的最低學分要求,將會被終止在面授課程繼續修業。

11.4 有關試讀及停學的規定將適用於2016/2017學年或以後入學之全日制學生。

12 畢業

12.1 學生必須符合其修讀面授本科課程的要求,方可獲考慮頒授學術資格。

12.2 學生如符合12.1段所載的規定及課程要求將會畢業。大學會於其修讀課程的指定修業期完結時評估學生是否符合畢業要求。

12.3 儘管12.2有所規定,如學生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自行提出申請畢業:

a.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能提供普通學士學位或副學士學位,並已累積足夠學分和已符合相關學術要求。

b. 學生已在遙距教學模式下修畢學科及欲將有關的科目學分計算在其選修課程的畢業要求之內。

12.4 學生需要繳交每項學術資格的畢業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

12.5 榮譽學士學位的等級

12.5.1 榮譽學士學位的等級分為甲等、乙等(一級)、乙等(二級)或丙等。

12.5.2 學士學位的榮譽等級,是根據學生修畢有關科目所取得的加權平均積點來釐定的,而該等科目必須符合所選修課程內有關榮譽等級的要求。

12.5.3 在計算單學位課程的榮譽等級時,加權平均積點會依據課程要求所列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等級點最高的80學分(以成績等級而定)計算。一般而言,最高等級點的80學分中的40學分需來自高級程度科目(A組別科目),而餘下的4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需來自高級或中級程度的科目(B組別科目)。在計算有關課程的加權平均積點時,A組別及B組別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計算方法如下:

加權平均積點 =   A組別科目等級值之和 x A組別科目的比重 +
B組別科目等級值之和 x B組別科目的比重
 
  A組別科目總學分 x A組別科目比重 +
B組別科目總學分 x B組別科目比重

等級值是科目的等級點乘以該科目的學分

12.5.4 在計算雙學位課程的榮譽等級時,加權平均積點會依據課程要求所列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等級點最高的120學分(以成績等級而定)計算。一般而言,最高等級點的120學分中的60學分需來自高級程度科目(A組別科目),而餘下的6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需來自高級或中級程度的科目(B組別科目)。在計算有關課程的加權平均積點時,A組別及B組別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

12.5.5 儘管12.5.3及12.5.4 有所規定,如學生已按課程要求完成80學分,但不足80學分將計算在榮譽等級時,其加權平均積點會以A組別高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計算,而餘下的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需來自B組別高級或中級程度的科目。在計算有關課程的加權平均積點時,A組別及B組別科目的比重可能不同。

12.5.6 學生若達致課程要求所列A組別和B組別科目所需的學分,並符合以下的加權平均積點,便可獲頒授相關的榮譽學士學位等級。

榮譽學士學位等級 加權平均積點
甲等 3.50 – 4.00
乙等(一級) 3.00 – 3.49
乙等(二級) 2.50 – 2.99
丙等 2.00 – 2.49

13 學業成績表

13.1 學業成績表為本校發出的有效文件,詳列學生在大學的完整學業紀錄,包括所修科目成績、學期平均積點、累積平均積點及學術資格(如適用)。

13.2 大學可按學生要求,單獨發出學業成績表內指定學術資格的部分。惟請留意,無論成績及格與否,與指定學術資格有關的科目紀錄都會詳列於有關的學業成績表內。

13.3 學生可於修業期間,填妥指定表格申請學業成績表,並需要繳交每份學業成績表的行政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

13.4 因應學生的要求,教務長可以發出正式的證明文件,證明其為本校的學生,或證明某張副本為取自本校刊物/文件的真本。本校可能徵收行政費用。

13.5 學位或其他學術資格證書
已獲大學授予學位或其他學術資格的學員,會獲發正式的證書。

13.6 大學保留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學生尚未向大學繳清欠款或違反大學規例,可拒絕發放學業成績單、正式文件及學術資格證書予學生。

14 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

14.1 學生必須時刻堅守學術誠信。

14.2 學生如違反大學對學術誠信的期望、觸犯有關大學紀律的規定,或違反大學制定的其他守則或規例,大學會按照《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向犯事學生採取紀律行動。

 


更新日期: Jul 2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