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課程學生手冊 - 6 考試事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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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考試事項安排

1 重要事項

1.1 學生必須於應試前,仔細閱讀本考試事項安排。學生必須於大學網站(MyOUHK)細閱考試時間表。如違反有關的考試規例/指引,可被嚴重處分,或被取消考試資格。

1.2 學生須時刻堅守學術誠信,不應在何成績評核的過程中(包括課堂上的陳述及考試)作弊,冒名頂替同學或企圖以他人頂替自己參加任何成績評核的活動都違反了大學有關學術誠信的規例,大學亦會在適當時候核實學生的身份。

1.3 學生如違反了大學對學術誠信的期望、觸犯有關大學紀律的規定,或違反大學制定的其他守則或規例,大學會按照《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向犯事學生採取紀律行動。

2 考試期及試場分派

2.1 本校每年舉行三次常規考試,有關詳情請參閱校曆表。此外,導師可能會在學年期間安排期終考核。考試可在早上、下午及/或晚間舉行;有時不同科目的考試可能受其他因素限制或避免考試時間相撞而須安排在同一天內進行。

2.2 學生若在平時作業取得及格成績,並完成所有規定的必修項目(例如出席率),卻在考試中僅以很少分數差距未能及格,經教學學院的酌情決定,學生或會獲給予一次重考機會,有關科目成績會被評為「不及格-重考」,校方並會收取有關重考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如學生獲得重考機會,可在該科目下一開辦學期的期終考試重考。若該科目不會在下一學年開辦,大學仍會安排學生在現時修讀學期後的一年內重考。一般而言,重考將安排於其中一個分別在十二月/一月、四月/五月及八月/九月所舉行的常規考試中進行。重考生若未能在指定的限期前繳交有關費用及/或答覆接受重考的安排,或缺席重考,該科目成績將被評為不及格。對於此等學生,校方不會另作安排。

2.3 現正修讀本科生課程的學生,在適當時間將接獲校方的電郵,通知各科考試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已申請退修的學生,將不得或不符合資格參加相關科目的考試。如學生在本科生課程的科目成績被評為「不及格-重考」或「延期考試」後申請退學,該科目成績將被評為「不及格」。對於在考試時間表公布後,始轉修個別科目的學生,校方沒有責任及不可能另作安排。

2.4 考生可於考試期之前約一個月,透過大學網站(MyOUHK),查閱所報讀科目的考試日期、時間、地點及可帶備或禁止帶備物品的資料。不知道/錯過考試日期、時間或地點,皆不可作為考試缺席、前往非指定試場或遲到的藉口。請列印有關的考試時間表並攜同前往試場。

2.5 個別的教學學院或會要求學生出席口試。

3 試場

3.1 考試會在本校校園內或其他校外地點舉行。考生須確保前往指定試場應考。在試場範圍及考試進行中,考生必須保持安靜(口試除外)。

4 缺席考試

4.1 考生在未經學院批准的情況下缺席考試,將不獲另一次考試機會。

4.2 在未可預料的情況下,考生若因嚴重的健康理由缺考而獲給予病假,考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應必須於有關科目考試日後七天內向考試組遞交填妥的「延期考試申請表」(表格E-DA)及有關的醫生證明書,以辦理延期考試的申請。逾期遞交或未附有足夠證明文件的申請,恕不受理。學生需提供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所簽出的醫生證明書,以及所給予的病假包括考生的考試日期,方為有效。若以考試前已知的嚴重健康理由申請延期考試,該申請應於考試日最少七天前提出。本校不會考慮平時作業總分未達31分或以上的學生提出的延期考試。

4.3 獲批延期考試的學生將會獲安排於該科目下一個開辦學期的期終考試重考,或於一年內另行安排重考。獲准延期考試的學生若在補考中缺席,將不獲另外的安排,而其科目成績將被自動評為不及格。校方不接納延期重考的申請。

5 考生編號及座位安排

5.1 考生可透過大學網站(MyOUHK),查閱每科考試的考生編號。該編號與學生編號完全不同,共有八個英文字母或數字。最初兩位代表試場編號,最後的三個數字則代表試場座位編號。(例如:考生編號CH001025,表示考生應在CH試場025編號座位就座。)

試場外已張貼座位表,考生需按指定座位就坐。

6 監考

6.1 大學於每個試場均有委派監考員處理有關考試事項。考生不應意圖從監考員或有關職員獲取協助,事先得到教務長批准者則作別論。

7 應考時須帶備的物品

7.1 考生應考時須帶備下列物品:

a. 大學發出的學生證及香港身份證;

b. 藍色或黑色的原子筆或墨水筆、纖維嘴筆、膠擦、間尺、塗改液、鉛筆和顏色鉛筆(如適用)。

7.2 考生應考時可帶備或禁止帶備的物品
考生應留意上載於大學網站(MyOUHK)內,有關應考時可帶備或禁止帶備物品的通告。除非導師於考試前訂明,否則考生不得攜帶任何其他物品應考(上述7.1段所列明的項目除外),例如:字典、電子計算機或相關儀器、參考書、模擬試題、筆記、草稿紙等。

7.2.1 字典
考生如獲得導師批准帶備字典應考,考生可帶備英文、中文、英漢及/或漢英字典,惟字典不可附有任何手抄或印刷的筆記。科學、數學及技術字典,均不得帶備。考生亦不得使用電子字典。

7.2.2 袋裝計算機
考生如獲得導師批准帶備袋裝計算機應考,須查閱上載於大學網站(MyOUHK)內的獲准於大學考試時使用的計算機型號一覽表。考生不得使用未有載於上述一覽表中的計算機,或未附有「HKEA/HKEAA Approved」標籤的計算機應考。考生亦不得帶備操作說明書應考。

7.2.3 流動電話和電子儀器
在考試開始前,考生必須關掉流動電話及/或其他電子儀器,並放於袋內。考試期間,考生須把袋放於座位下面。

考生如違反以上7.1、7.2段的各項規定,可構成考試的違規行為,考生亦可被取消資格。倘若考生被指稱違反任何考試規例及指引,則考生有責任與監考員及大學其他職員合作,協助調查,包括提交有關資料、參考物件、計算機等。校方在完成調查後,會將有關物件歸還考生。對於拒絕合作的考生,大學會酌情對其採取紀律處分。

8 考試時間

8.1 到達試場的時間
考生應在考試前十五分鐘到達試場。考生應考慮交通擠塞及惡劣天氣情況,小心預算交通時間,以免遲到。
考生在未得到教務長書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前往另一試場參加考試。如考生前往非指定試場應試,即使獲得監考員允許,大學仍保留權利,對該考生的考卷不予評分。

8.2 考試時間
考生須在試卷上訂明的指定時間內完成考試,不會因下列情況獲得額外的作答時間:

a. 閱讀試題(除另作指明外);

b. 遲到;

c. 將答案轉抄到電腦評改表格上(如有提供)。

考試時間以監考員宣佈作準。在監考員宣佈考試開始之前,考生如翻閱試卷或開始書寫,或監考員宣布考試結束之後,考生仍然書寫任何資料,可被取消資格。

8.3 遲到
考試開始後的首三十分鐘內,考生仍可進入試場應試,監考員不會查問其原因。

在首三十分鐘以後進入試場的考生亦可進入試場應試,但監考員需填寫一份報告,列明考生獲准進入試場的時間、遲到的原因,以及在這時間以前是否曾有其他考生離開試場。大學得保留權利,不接受相關考生的考卷或考試得分。

9 試場內身份的識別

9.1 考生必須出示大學發出的學生證及香港身份證。若考生的身份未能於現場核實,考生須於考試完結後於試場內填寫一份表格及拍照,以作試後核實身份之用。考生若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大學得保留權利,不接受該考生的考卷或考試得分,亦不會為此等考生另作安排。

10 試卷及答題簿

10.1 考生進入試場時,桌上通常已擺放試卷、答題簿。考生須確保試卷為相應之應考科目和細閱答題簿封面上的指示。考生若因主答題簿頁數不敷應用,可要求監考員另發附加答題簿。大學不會提供草稿紙。草稿必須寫在試卷或答題簿上,並於事後劃掉,草稿將不予評改。考生不得自備草稿紙進入試場,亦不得在自備紙張上書寫草稿,否則可被取消資格。

10.2 考生如違反試卷封面上的指示,可能嚴重影響其考試成績。

11 考試中途離場

11.1 考生進入試場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使考試未正式開始,均不可離開試場。如有需要,考生應在進入試場前前往洗手間。

11.2 考試開始後首三十分鐘內或結束前三十分鐘內,考生均不得離開試場。

11.3 考試中途暫離試場
在監考員監督下,考生可獲准在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暫離試場前往洗手間。考生不得帶同試卷、答題簿、手提電話、電子產品及其他考試用文具離開試場。

11.4 早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考試
若考生提早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考試,可獲准離開試場(惟不得在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內離場)。考生須待監考員收妥答題簿、試卷、電腦評改表格及格線繪圖紙,並在離開試場之前,填妥「提早離場考生登記冊」。考生離場後不得再入試場,也不得修改任何已呈交的答題簿、試卷等。

12 考試完畢後應注意的事項

12.1 在考試結束前,考生必須確保在答題簿、試卷、電腦評改表格或格線繪圖紙上填妥科目編號、考試日期、考生編號及學生編號等資料。任何未有填寫在適當的答題簿或試卷上(如試題指引列明答案應寫在試卷上)的答案,一概不予評分。

12.2 考生應安靜地留在座位上直至監考員宣佈可以離場後,始可離座。考生須確保監考員已收去其答題簿、試卷、電腦評改表格及格線繪圖紙。考生不得帶走任何使用或未使用過的考試用品,除非那些物品是考生自己帶進試場而不牽涉任何試場內的非常規情況。如考生把考試物品帶離試場,即使是無心之失,學院亦不會為這些答案評分。

13 特殊情況

13.1 考生如於應考時,或在考試日期前三週內(包括考試當日),遭遇一些事故足以影響其考試表現,可於有關科目考試後七天內,將填妥的「向成績評核委員會提交有關考試之特殊情況資料」(表格E-SE)遞交至教務處考試組,向有關成績評核委員會呈報。逾期遞交恕不受理。

13.2 考生必須詳細報告特殊情況及附上證明文件。有關考試的特殊情況包括,於考試前或中途感到不適,家人於考試前逝世。如因考試中途感到不適,請詳述病發及持續時間,並呈交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個別學院要求醫生證明書清楚記錄學生的診症時間。

14 考試犯規

14.1 違反考試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除由監考員供應,或導師准許的物品外,考生於試場內或於考試進行中暫時離場在試場外查閱或意圖查閱任何書籍、備忘、筆記、電子儀器,例如流動電話、裝有流動應用程式或支援無線技術的智能手錶、電子手帳或電子字典或其他相類的物件;

b. 考生協助或意圖協助另一位考生,或向另一位考生求助或意圖求助;

c. 在考試期間或之後,考生向大學任何教職員,或大學委任負責處理考試或評核事宜的任何人士,不正當地求助,或意圖不正當地求助。

14.2 任何涉嫌違規的事件都會由監考員作詳實報告,其中包括一份於考試結束後向有關考生錄取的書面聲明。倘違規的個案涉及筆記或其他禁止帶進試場內的物件,有關物件會連同監考員的報告一起呈交給大學。倘有嚴重違反紀律的個案,監考員有權終止有關考生的考試;如有需要,監考員有權著令該考生離場。

15 考卷字體

15.1 考生答題的字體須清楚易讀。如主考人員認為考卷字體模糊,難以辨認,校方可能不予評分,或要求考生在學院人員監督下用打字機(或其他設備)打好考卷,然後才予以批改。是項安排所需一切費用,概由考生支付。

16 患病、殘疾及有特別學習需要考生的考試安排

16.1 若考生證實患病、殘疾或有特別學習需要,而不能在正常的試場應考,經校方判斷為合理,又能夠作出所需安排的情況下,可獲准給予特別考試安排。考生須於每個學年開始後的三週內,向學生事務處提供有關的醫生證明文件及填妥「殘疾或有特別學習需要學生輔學服務及特別考試安排申請表」(表格S-DI)作出申請。校方得向有關考生收取行政費用。在審核考生成績時,學院亦會考慮考生所獲給予的特別安排。

16.2 平時作業總分未達31分或以上的學生,將不會獲考慮特別考試的安排。

17 不正當行為或試場內的非常規情況

17.1 若考生發現任何考生或教職員有不正當行為,或於考試或評核活動期間出現非常規的情況,應立即向監考員舉報;又或於考試或評核活動後,立即經教務處考試組致函有關學院,提供詳細資料。

大學期望每位學生時刻堅守學術誠信,這是有效學習及優良學術成就的必要條件。

在接獲指稱違背學術誠信事件的報告後,大學將進行調查,並會按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對有關的學生及人士採取適當的行動。

18 頒授科目成績

18.1 每個科目均個別設有一個由本校任命的成績評核委員會,負責評定該科的成績,再由教學學院審核通過。

18.2 成績級別主要取決於科目總分,但學生必須同時在考試總分及平時作業總分均取得大學設定的最低成績要求,才可取得及格的成績級別。要獲頒某個成績級別,學生所取得的成績必須符合成績評核委員會所釐定的該級別的最低成績要求。

18.3 學生必須達到由成績評核委員會釐定的重考最低指定分數,才獲得一次重考機會。委員會在釐定重考最低分數標準時,已考慮到學生在重考中取得及格成績的可能性。從學術觀點而論,不能達到最低標準的學生,須重修該科。

18.4 學生的學期平均積點是按該學期所修讀科目之積點總和除以該學期所修讀之學分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只設「及格」或「不及格」成績評級的學科將不計入學期平均積點內。

18.5 累積平均積點是按同學所修讀科目之積點總和除以所修讀科目的學分總和(包括不及格科目及在其他修讀模式的科目)計算。只設 「及格」或「不及格」成績評級的學科將不計入累積平均積點內。同學如重修科目,只有該科「最後一次」的成績等級會計算在累積平均積點內。

18.6 大學已就本科生課程實行最長修業期限。如學生因在畢業前修讀的最後一個科目所取得的成績等級為僅低於及格水平,而未能符合畢業資格的要求,學院可按情況酌情考慮給予該學生一次另類評核或特別考試的機會。但該另類評核或特別考試的最高成績等級將會限定在「C」級。

19 成績發放安排

19.1 大學一般會於考試完結後三至五星期內發放成績。考生可於收到電郵通知後,透過大學網站(MyOUHK),查閱科目成績。

20 上訴科目成績

20.1 學生如認為學院評定成績時出錯,可於有關考試期後的六星期內,遞交已填妥的「上訴科目成績申請表」(表格E-AR)及行政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申請科目成績上訴。逾期遞交恕不受理。假如考生科目成績上訴申請成功,有關費用將予發還。

21 學科修讀證書

21.1 學生如在大學所開辦的科目取得及格,並獲得相關數目的學分,可向教務處遞交填妥的「學科修讀證書申請表」(表格E-CC)及行政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申請簽發一份學科修讀證書。

 


更新日期: Jul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