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使用電子資料及互聯網接達設施之政策

資訊科技處 政策 學生使用電子資料及互聯網接達設施之政策

學生使用電子資料及互聯網接達設施之政策

  1. 學生因學習需要,可以使用由大學提供的電子資料及互聯網接達之設施,例如電腦網絡、線上學習環境及電腦實驗室。然而,使用該等設施必須符合任何現行的規例及指引─包括載於學生手冊內及任何適用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舉例說,學生不得從大學的網絡寄發或通過大學的電子郵遞系統傳送任何帶侮辱、誹謗、淫穢、性騷擾或其他不當的信息到互聯網上。無論如何,使用該等設施,不得與大學的利益相抵觸。
  2. 鑒於上述設施由大學提供,亦屬大學所有,大學有權監察、擷取、使用及處置所有經由大學的電腦網絡、系統、電子儲存裝置或文件傳輸或儲存的資料,不管這些資料是否個人或與學習有關。無論學生是否就讀,大學仍擁有是項權利。
  3. 以電子方式傳輸或儲存包括個人資料在內的任何資料,而又存放在屬於或連接於大學的電子資料或互聯網接達之設施內者,一律須按照任何現行的規例及指引處理。
  4. 學生使用屬於或連接於大學的電子資料或互聯網接達之設施,如有違反任何現行規例及指引之行為,將受到紀律或其他大學認為適當的處分。

請查閱使用電子資料及互聯網接達之設施守則(只供職員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