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通過學分豁免及轉移機制,認可學生過往資歷。參照教育局於2016年3月發佈之「香港資歷架構學分累積及轉移︰政策、原則及應用指引」,學院制訂學分豁免及承認政策,透過豁免學生修讀課程中相若的科目,從而認可學生於入學前已取得的學習資歷與學術資格。
學分豁免及承認的類別
2. 本院設有兩類學分豁免及承認
a. 特定學分豁免︰透過申請和批核特定學分豁免,讓學生免修課程中指定科目,即是科目對科目的豁免。特定學分豁免的授予,主要取決於申請人曾修讀的科目與申請特定學分豁免的科目,兩者在學術標準/水平,內容和學習成果上相關和相似的程度。具體而言,申請人曾修讀的科目必須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資歷架構程度,並且涵蓋本院相對應科目最少 80% 的課程內容。
b. 整體學分豁免︰整體學分豁免的授予取決於申請人已取得的一項學歷。申請人用作申請整體學分豁免的學歷,其學歷程度必須等同或高於申請人於本院修讀之課程。本院副學位課程學生可就其課程中的語言和資訊科技科目申請整體學分豁免。
一般規例
3. 學分豁免申請人提交的學歷必須符合以下準則:
a. 該學歷是從一所認可院校通過考核而取得;或
b. 該學歷是從一所認可專業/考試機構通過考試而取得;或
c. 該學歷是由一所註冊私人機構授予,課程已獲香港資歷架構,或海外相關學歷評審機構認可;或
d. 該學歷是透過「資歷架構」下的「過往資歷認可機制」經評估而取得;
e. 該學歷是企業或公司指定的內部培訓課程,其學習成果及技能為本院認可,可於本院為特定公司或機構的員工制訂之證書/文憑課程中獲得學分豁免。
4. 學生可同時申請特定學分豁免及整體學分豁免,以取得科目學分,從而符合課程的畢業要求。
5. 任何情況下,學生從學分豁免/轉移中取得的學分不得超過課程總學分的50%。
6. 學分豁免以科目計算,申請人不得就個別科目部分內容申請豁免。
7. 為確保學生的畢業水平,總結式科目不能獲得豁免。
8. 任何列為只能達到課程入學資格的資歷,均不得在該課程中獲得學分豁免。
9. 如申請人在過往的學歷中已獲學分豁免,則不得以此學歷於現時修讀的課程進一步申請學分豁免。
10. 如有需要,本院批核學分豁免申請時,會安排申請人參加口試、筆試或實習評核,以確認他們已達到課程的標準。
批核結果
11. 學生如獲授予科目豁免,其成績單中有關科目會標示「已豁免」。學生無須修讀另一科目來彌補畢業所需的總學分。
12. 已豁免之科目不會用於計算全日制課程的成績平均績點(GPA)或兼讀制課程的加權平均分(WAM)。
13. 對於本院全日制課程及其對應之兼讀制課程,獲科目豁免將不予退款,學生須繳付課程全額學費。而部分兼讀制課程,學生如獲得學分豁免,則可退還已支付相關科目的學費。
14. 對於與本院課程不相關的學歷,或學生在過往學歷之成績較低,本校保留不授予課程學分豁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