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课程的一般规例 █
1 一般规例
1.1 修读面授研究生课程的学生,必须遵守下列的一般规例以及本校制订的其他守则及规例。如下列的一般规例与大学的其他规例存在差异,则以下列的一般规定为准。
2 入学
2.1 申请入读面授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必须符合本校的一般入学条件、英语能力要求以及有关课程的指定入学条件(如适用),除非申请人已获本校豁免有关要求。
2.2 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甄选面试。
2.3 获录取的申请人必须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否则会视作自动放弃入读资格。
2.4 旧生(本校毕业生或李嘉诚专业进修学院之高级文凭毕业生除外)申请研究生课程时必须缴交报名费。
3 注册
3.1 成功申请入读有关课程的人士必须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完成注册手续,并在第一次注册当日视为已入读该课程。学生入读该课程后必须遵守该课程的课程规例。
3.2 学生所注册的名字必须与其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只适用于非本地生)的名字一致。
3.3 学生必须在其后的每个学期按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办理注册手续。
3.4 注册时,学生需按大学要求缴交学费。学生若未能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办理注册手续,本校会酌情决定是否接受其逾期注册的申请。学生必须缴交全额学费和「逾期注册申请费」。
3.5 学生个人资料若有更改,如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应立刻通过本校的学生网页或以书面通知教务处,否则本校可能无法为该学生提供教学及行政服务。
4 延期修业
4.1 学生如欲延期修业,应连同有关文件以书面向教务处作出申请。大学会酌情批准有关申请。全日制学生的延期修业申请一经批准,除非有关科目的申请延期修业截止日期已过,否则将适用于该学期或学年已注册的所有科目。兼读制学生的延期修业申请则以科目为单位。
4.2 大学认为学生如因以下理由可申请延期修业:
a 生病或患急症;
b 家庭出现严重问题,或出现类似的特殊情况。
另外,大学亦可能会酌情考虑学生因考试不及格而需在同一学期内重考大学两个或以上科目而提出的延期修业申请。
4.3 已申请延期修业的学生,在未收到大学正式批准通知前,仍应继续修课及出席课堂。
4.4 一般情况下,延期修业时限最长为一年。
4.5 获批准延期修业的学生已缴交的全数或部分学费将不获退还。学生获批准复课时,可使用延期修业期间所缴交的学费以支付课程费用,如有关款项不足以支付所修读科目之学费,学生需缴交有关差额。如需支付之学费少于已缴交之款项,大学可批准学生在另一时间使用余下金额来支付再复课所修读科目之学费。
5 退修
5.1 学生如欲退修,须于相关学期考试开始之前 14 天,向教务长递交书面通知。全日制学生获批准退修课程时,除非有关科目的申请退修截止日期已过,否则将适用于该学期或学年已注册的所有科目。兼读制学生的退修申请则以科目为单位。退修纪录会保存于该学生的学业纪录中。不论任何情况下,退修的部分或所有学费将不获退还。如学生有意再次修课,则必须重新申请入读,并须缴付学费;至于录取与否,要视乎学额而定。
5.2 学生如欲退学后恢复大学学籍,必须不迟于学期开课后两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长递交注册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批核,由大学全权决定。申请人若有学费仍未缴交,必须先将学费悉数付清;如逾期递交申请,申请人则须额外缴付「逾期注册申请费」(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
6 选科
6.1 学生须于每个学期开课前按所选读课程的课程规例报读科目。学生如欲在本校指定的日期之后选科,学生须递交逾期注册申请,并须缴交「逾期注册申请费」(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本校一般只接受不迟于开课后两个星期内所递交的逾期注册申请。
6.2 一般而言,全日制学生应该每学期修读20个总学分或每学年修读40个总学分。课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学生如希望修读较总学分要求少或多的科目,须获有关学院批准。
6.3 兼读制新生在第一个学期一般不会获分配总注册值*超过15的科目组合,而在之后的学期,学生可选修较多科目。学生如希望在第一个学期修读注册值超过15的科目组合,须获有关学院批准。
* 每个科目除带有一个学分值外,都附有一个注册值。注册值是用以表示一个科目在一个学期内的学习量。注册值为 20 的科目,学习量大概相等于一个全日制学生的学习时数。以下公式说明了注册值的计算方法:注册值 = 学分值 ÷ 修毕该科所需的学期数目
例如:
一个 20 学分科目,修课期为两个学期,注册值是 10(20 ÷ 2 = 10);
一个 5 学分科目,修课期为一个学期,注册值是 5(5 ÷ 1 = 5)。
6.4 学生不得重读已取得及格的科目。
7 修业期限
7.1 面授研究生课程的最长修业期限一般是六年,惟个别课程的最长修业期限或会少于六年,详情请参阅相关的课程规例。学生必须在该课程的最长修业限期内完成所有毕业要求。
7.2 学生如未能在最长修业期限内完成所有毕业要求,会被终止在面授模式继续修业,但学生可以申请入读以兼读制遥距模式修读的课程,并将原有的课程学分转移到兼读制遥距课程。至于所转移的学分是否计入兼读制遥距课程内,则视乎该兼读制遥距课程的要求而定。
8 更改选修课程或注册科目
8.1 学生如欲更改选修课程,须向教务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是否获得接纳,由有关的教学学院酌情决定。
8.2 学生亦可申请更改已注册的科目,然而只限于同一学期开办的科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须以另一科替代。假如已办理科目注册手续而欲转读其他科目,学生须填妥指定表格,并须缴付行政费用。大学将按个别情况处理每项申请。学生必须不迟于学期开课后两个星期内尽早递交申请表。
9 成绩评核及等级
9.1 大学将会根据学生所注册科目的表现而进行评估。评估准则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作业、小测、测验、实验课、实习、考试、出席率及其他任何准则。
9.2 学业成绩表所采用的成绩等级、标准及等级点如下:
成绩等级 |
标准 |
等级点 |
A A– |
优异 |
4.0 3.7 |
B+ B |
优良 |
3.3 3.0 |
B– |
良好 |
2.7 |
C+ |
尚可 |
2.3 |
C |
及格 |
2.0 |
不及格-重考 |
不及格-重考 |
— |
不及格 |
不及格 |
0 |
及格* |
成绩达标 |
不适用 |
* 仅适用于指定科目。
需要时会使用其他等级,包括「完成」及「未完成」。
9.3 作业
学生须于规定限期内呈交功课。如果学生迟交功课,本校老师有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功课,并视乎情况决定是否扣分及扣多少。除非另有指明,学生必须使用网上学习系统递交作业。
9.4 小测/测验/实验课
学生可能需要完成小测、测验、实验课或实习,作为评估一部分,而当中有些评估可能是必须的。
9.5 考试
9.5.1 除非学科另有注明,学生一般需要出席所修学科的期终考试。学生必须遵守本校规定的考试事项安排。
9.5.2 如学生于考试中仅以很少分数差距未能及格,经成绩评核委员会酌情决定后,或会获给予一次重考机会。有关学生将获安排在该科目下一个考试期重考。重考一般会在该科目的下一开办学期之期终考试进行。若该科目不会在下一学年开办,大学仍会安排学生在现时修读学期后的一年内重考。
9.5.3 重考学生需要缴交每科的重考费用(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于重考限期前已退修的学生将不获重考资格。
9.5.4 学生重考仍未能取得及格成绩,将须重读有关科目(如有该科),以获取相关学分。在某些情况下,大学可能需要学生以遥距模式修读该科,或修读另一科以作代替。
9.5.5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并须有书面文件证明,本校方会考虑学生的延期考试申请。延期考试一般并不适用于重考。
9.6 出席率要求
每一科目的最低出席率要求为七成。
10 毕业
10.1 学生必须符合其修读课程的要求,方可获考虑颁授学术资格。
10.2 学生必须使用指定表格申请毕业,并就个别学术资格缴交「毕业费」(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
11 学业成绩表及证明
11.1 学业成绩表为本校发出的有效文件,详列学生的完整学业纪录,包括个别科目的成绩及学术资格。
11.2 大学可按学生要求,单独发出学业成绩表内指定学术资格的部分。惟请留意,无论成绩及格与否,与指定学术资格有关的科目纪录都会详列于有关的学业成绩表内。
11.3 学生可于修业期间,填妥指定表格申请学业成绩表,并需要缴交每份学业成绩表的行政费用(本校将不时检讨及厘定有关费用)。
11.4 因应学生的要求,教务长可以发出正式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为本校的学生,或证明某张副本为取自本校刊物/文件的真本。本校可能征收行政费用。
11.5学术资格证书
已获大学授予学术资格的学员,会获发正式的证书。
11.6 大学保留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学生尚未向大学缴清欠款或违反大学规例,可拒绝发放学业成绩单、正式文件及学术资格证书予学生。
12 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
12.1 学生必须时刻坚守学术诚信。
12.2 学生如违反大学对学术诚信的期望、触犯有关大学纪律的规定,或违反大学制订的其他守则或规例,大学会按照《学术诚信及学生纪律规例》向犯事学生采取纪律行动。
█ 教务规例 █
学生应遵守大学的教务规例。请浏览以下网页查阅教务规例的详情:
http://www.ouhk.edu.hk/ETDU/DL/academic-regulations-c.pdf
█ 一般规例 █
学生应遵守大学的 一般规例。请浏览以下网页查阅教务规例的详情:
http://www.ouhk.edu.hk/ETDU/DL/general-regulations-c.pdf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平等机会政策 █
▌大学的保障个人资料政策
本大学因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颁布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拟定其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如下:
第一项原则:收集
香港公开大学提供教育及培训服务。为此,大学开展各种活动并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用于与该等活动有关的各种目的。
在收集你的个人资料前,香港公开大学会向你提供条例要求的资料,并告知你可享有的权利,如取得大学持有的你的个人资料的复本及要求改正资料中的不准确之处。
香港公开大学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保密。但为了进行某些大学活动或基于法律要求,大学可能不时需要把你的个人资料披露给其他人士。如有可能,香港公开大学将尽力确保接收个人资料的人士亦同意将该等资料保密,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该等个人资料。
第二项原则:准确性及保留
如切实可行,香港公开大学将采取措施确保其保留有关你的个人资料是准确的,但你应留意,倘若你的个人资料有所变更,你有责任告知香港公开大学。如果你不将该等资料的变更通知香港公开大学,大学就不能确认你的个人资料是否正确无误。如果你的个人资料不正确,大学将采取步骤,在使用该等资料前改正资料中的不准确之处,或将资料中的不准确之处删除。
香港公开大学会不时检讨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保存你的个人资料。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将被删除。
第三项原则:使用
除非经你同意,否则香港公开大学不会将你的个人资料用于在收集该等资料时指定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项原则:保安
香港公开大学将采取措施保障你的个人资料免受任何未经批准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使用。
香港公开大学已制定了一套《实务守则》为员工及与其他香港公开大学有合约或教育上联系的个人提供指引。
第五项原则:资讯
向从你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香港公开大学将告知你:
(i) 要收集你的个人资料的原因;
(ii) 该等资料可能会作甚么用途使用;
(iii) 该等资料可能会转移给甚么人士;及
(iv) 条例赋予你要求香港公开大学确定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香港公开大学制定的《实务守则》详细列明了
(i) 大学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ii) 大学持有该等个人资料的目的;及
(iii) 大学在该等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践常规。
第六项原则:查阅及改正
根据条例,你有权致函香港公开大学:
(i) 以确定大学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如证明属实,还可以
(ii) 要求提供一份该等个人资料的复本;及
(iii) 要求改正该等个人资料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
你可以使用香港公开大学提供的表格提出上述要求。这些表格可以从香港公开大学保障资料主任处取得。香港公开大学可向你收取所需的行政费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本校(以下称「大学」)亦已拟定其保障个人资料政策及程序。在提供你的个人资料给大学或之前,你需要注意以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告:
收集个人资料的需要
当你成为香港公开大学的学生后,你于招生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成为你的学生纪录。有关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通知大学,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本。如有须要,你仍需向大学提供你的个人资料。
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后果
假若你不向大学提供有关资料,大学可能就无法处理与你有关的学业及行政事宜。
大学收集你的个人资料的目的
你的个人资料会用于与学生事务及大学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宜,可能包括以下用途:
- 招生
- 注册登记、再注册登记及管理
- 收费
- 课程及考试的安排及控制
- 委托制作及审批教材
- 评核成绩及公布考试结果
- 毕业及颁发学位
- 与你的通讯
- 与学科有关的通讯
- 宣传及公关活动
- 学生福利
- 与学生组织团体联系
- 研究及调查
- 校友联系
- 管理分析
- 预备及提交法定申报表
- 监察设备、车辆或服务之使用及表现
- 保安
- 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与大学业务相关的其他司法地区之法例及规则的要求
- 其他有关学业及行政服务
大学可能会把你的资料提供给的第三者
大学会将你的个人资料保密,但亦可能将这些资料提供予:
- 修读同一科目/课程的同学作通讯之用
- 学生组织如学生会、各类学会、校友会
- 为配合大学运作而提供学业和行政服务的个人、代理人或机构
- 任何为大学进行意见调查及研究的个人、代理人或机构
- 奖助学金和奖项的捐赠者
大学如将你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第三者,将按大学所制定的《个人资料私隐实务守则》第三部分C(3)及(4)节处理。
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你有权:
- 查核大学是否持有你的个人资料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 要求大学更正有关你的不准确的个人资料
- 要求大学透露其所持有你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如有需要,大学可能会要求你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处理你所要求找寻的个人资料。在非可行之情况下,大学有权拒绝你的要求。
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要求
你需要采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定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或大学指定的更改资料要求表格向保障资料主任提出上述要求。大学有权就向保障资料主任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行政费用。
如对上述有任何查询,可联络大学的保障资料主任:
香港九龙何文田牧爱街三十号
香港公开大学
电子邮递:DPO@ouhk.edu.hk
▌平等机会政策
香港公开大学对平等机会所持立场
凡本大学的成员、雇员或学生,如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对本大学其他成员、雇员或学生,或任何与本大学有交往的人士作出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均属违法。本大学不会容忍任何违法的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并会在所有的运作上坚守这个原则。
本大学及在本大学担任督导职位的成员和雇员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大学的成员、雇员或学生,或任何与本大学有交往的人士不会在就业或学业上遭受任何违法的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
本大学的成员、雇员及学生均须遵守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而制定的实务守则,以及任何可能颁布的反歧视条例。他们可能要对自己所作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就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投诉的申诉程序
本大学已委任一位平等机会主任担任联络人,负责受理有关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的申诉。任何职员、求职者、学生或入学申请者如认为在本大学内遭受到骚扰、歧视、中伤或「使人受害」的歧视,均可作出投诉,并宜于指称事件发生后尽快作出投诉。本大学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供申诉人选择。
非正式申诉程序适用于当有关人士并不察觉某些行径已冒犯他人。这程序也有助本大学能在最早的阶段,迅即采取行动制止不受欢迎的行径。非正式途径包括由投诉人直接与被投诉人面谈,或投诉人自行物色一位他/她感到可以放心倾诉的讼务人,例如院长/总监/部门主管或学科主任。这位讼务人可给予投诉人意见和支持,并可充当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非正式调停人。
投诉人亦可循正式申诉程序向大学平等机会主任提出书面申诉。
除了采用校内程序,投诉人亦可以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法庭提出诉讼。
关于本大学平等机会政策,可到香港公开大学网站(在学学生)浏览。
平等机会主任的联络资料如下:
香港九龙何文田牧爱街三十号
香港公开大学
电子邮递:EOO@ouhk.edu.hk
更新日期: Jun 0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