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規例

授課式研究生 政策及指引 授課式研究生課程學生手冊 3 規例
3 規例

研究生課程的一般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修讀面授研究生課程的學生,必須遵守下列的一般規例以及本校制訂的其他守則及規例。如下列的一般規例與大學的其他規例存在差異,則以下列的一般規定為準。

2 入學

2.1 申請入讀面授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必須符合本校的一般入學條件、英語能力要求以及有關課程的指定入學條件(如適用),除非申請人已獲本校豁免有關要求。

2.2 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甄選面試。

2.3 獲錄取的申請人必須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否則會視作自動放棄入讀資格。

2.4 舊生(本校畢業生或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之高級文憑畢業生除外)申請研究生課程時必須繳交報名費。

3 註冊

3.1 成功申請入讀有關課程的人士必須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完成註冊手續,並在第一次註冊當日視為已入讀該課程。學生入讀該課程後必須遵守該課程的課程規例。

3.2 學生所註冊的名字必須與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只適用於非本地生)的名字一致。

3.3 學生必須在其後的每個學期按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辦理註冊手續。

3.4 註冊時,學生需按大學要求繳交學費。學生若未能在本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辦理註冊手續,本校會酌情決定是否接受其逾期註冊的申請。學生必須繳交全額學費和「逾期註冊申請費」。

3.5 學生個人資料若有更改,如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應立刻通過本校的學生網頁或以書面通知教務處,否則本校可能無法為該學生提供教學及行政服務。

4 延期修業

4.1 學生如欲延期修業,應連同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教務處作出申請。大學會酌情批准有關申請。全日制學生的延期修業申請一經批准,除非有關科目的申請延期修業截止日期已過,否則將適用於該學期或學年已註冊的所有科目。兼讀制學生的延期修業申請則以科目為單位。

4.2 大學認為學生如因以下理由可申請延期修業:

a 生病或患急症;
b 家庭出現嚴重問題,或出現類似的特殊情況。

另外,大學亦可能會酌情考慮學生因考試不及格而需在同一學期內重考大學兩個或以上科目而提出的延期修業申請。

4.3 已申請延期修業的學生,在未收到大學正式批准通知前,仍應繼續修課及出席課堂。

4.4 一般情況下,延期修業時限最長為一年。

4.5 獲批准延期修業的學生已繳交的全數或部分學費將不獲退還。學生獲批准復課時,可使用延期修業期間所繳交的學費以支付課程費用,如有關款項不足以支付所修讀科目之學費,學生需繳交有關差額。如需支付之學費少於已繳交之款項,大學可批准學生在另一時間使用餘下金額來支付再復課所修讀科目之學費。

5 退修

5.1 學生如欲退修,須於相關學期考試開始之前 14 天,向教務長遞交書面通知。全日制學生獲批准退修課程時,除非有關科目的申請退修截止日期已過,否則將適用於該學期或學年已註冊的所有科目。兼讀制學生的退修申請則以科目為單位。退修紀錄會保存於該學生的學業紀錄中。不論任何情況下,退修的部分或所有學費將不獲退還。如學生有意再次修課,則必須重新申請入讀,並須繳付學費;至於錄取與否,要視乎學額而定。

5.2 學生如欲退學後恢復大學學籍,必須不遲於學期開課後兩個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教務長遞交註冊申請。申請是否獲得批核,由大學全權決定。申請人若有學費仍未繳交,必須先將學費悉數付清;如逾期遞交申請,申請人則須額外繳付「逾期註冊申請費」(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

6 選科

6.1 學生須於每個學期開課前按所選讀課程的課程規例報讀科目。學生如欲在本校指定的日期之後選科,學生須遞交逾期註冊申請,並須繳交「逾期註冊申請費」(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本校一般只接受不遲於開課後兩個星期內所遞交的逾期註冊申請。

6.2 一般而言,全日制學生應該每學期修讀20個總學分或每學年修讀40個總學分。課程另有規定者除外。學生如希望修讀較總學分要求少或多的科目,須獲有關學院批准。

6.3 兼讀制新生在第一個學期一般不會獲分配總註冊值*超過15的科目組合,而在之後的學期,學生可選修較多科目。學生如希望在第一個學期修讀註冊值超過15的科目組合,須獲有關學院批准。

* 每個科目除帶有一個學分值外,都附有一個註冊值。註冊值是用以表示一個科目在一個學期內的學習量。註冊值為 20 的科目,學習量大概相等於一個全日制學生的學習時數。以下公式說明了註冊值的計算方法:註冊值 = 學分值 ÷ 修畢該科所需的學期數目
例如:
一個 20 學分科目,修課期為兩個學期,註冊值是 10(20 ÷ 2 = 10);
一個 5 學分科目,修課期為一個學期,註冊值是 5(5 ÷ 1 = 5)。

6.4 學生不得重讀已取得及格的科目。

7 修業期限

7.1 面授研究生課程的最長修業期限一般是六年,惟個別課程的最長修業期限或會少於六年,詳情請參閱相關的課程規例。學生必須在該課程的最長修業限期內完成所有畢業要求。

7.2 學生如未能在最長修業期限內完成所有畢業要求,會被終止在面授模式繼續修業,但學生可以申請入讀以兼讀制遙距模式修讀的課程,並將原有的課程學分轉移到兼讀制遙距課程。至於所轉移的學分是否計入兼讀制遙距課程內,則視乎該兼讀制遙距課程的要求而定。

8 更改選修課程或註冊科目

8.1 學生如欲更改選修課程,須向教務長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是否獲得接納,由有關的教學學院酌情決定。

8.2 學生亦可申請更改已註冊的科目,然而只限於同一學期開辦的科目,並且在一般情況下,須以另一科替代。假如已辦理科目註冊手續而欲轉讀其他科目,學生須填妥指定表格,並須繳付行政費用。大學將按個別情況處理每項申請。學生必須不遲於學期開課後兩個星期內盡早遞交申請表。

9 成績評核及等級

9.1 大學將會根據學生所註冊科目的表現而進行評估。評估準則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作業、小測、測驗、實驗課、實習、考試、出席率及其他任何準則。

9.2 學業成績表所採用的成績等級、標準及等級點如下:

成績等級 標準 等級點
A
A–
優異 4.0
3.7
B+
B
優良 3.3
3.0
B– 良好 2.7
C+ 尚可 2.3
C 及格 2.0
不及格-重考 不及格-重考
不及格 不及格 0
及格* 成績達標 不適用

* 僅適用於指定科目。

需要時會使用其他等級,包括「完成」及「未完成」。

9.3 作業
學生須於規定限期內呈交功課。如果學生遲交功課,本校老師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有關功課,並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扣分及扣多少。除非另有指明,學生必須使用網上學習系統遞交作業。

9.4 小測/測驗/實驗課
學生可能需要完成小測、測驗、實驗課或實習,作為評估一部分,而當中有些評估可能是必須的。

9.5 考試

9.5.1 除非學科另有註明,學生一般需要出席所修學科的期終考試。學生必須遵守本校規定的考試事項安排。

9.5.2 如學生於考試中僅以很少分數差距未能及格,經成績評核委員會酌情決定後,或會獲給予一次重考機會。有關學生將獲安排在該科目下一個考試期重考。重考一般會在該科目的下一開辦學期之期終考試進行。若該科目不會在下一學年開辦,大學仍會安排學生在現時修讀學期後的一年內重考。

9.5.3 重考學生需要繳交每科的重考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於重考限期前已退修的學生將不獲重考資格。

9.5.4 學生重考仍未能取得及格成績,將須重讀有關科目(如有該科),以獲取相關學分。在某些情況下,大學可能需要學生以遙距模式修讀該科,或修讀另一科以作代替。

9.5.5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況下,並須有書面文件證明,本校方會考慮學生的延期考試申請。延期考試一般並不適用於重考。

9.6 出席率要求
每一科目的最低出席率要求為七成。

10 畢業

10.1 學生必須符合其修讀課程的要求,方可獲考慮頒授學術資格。

10.2 學生必須使用指定表格申請畢業,並就個別學術資格繳交「畢業費」(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

11 學業成績表及證明

11.1 學業成績表為本校發出的有效文件,詳列學生的完整學業紀錄,包括個別科目的成績及學術資格。

11.2 大學可按學生要求,單獨發出學業成績表內指定學術資格的部分。惟請留意,無論成績及格與否,與指定學術資格有關的科目紀錄都會詳列於有關的學業成績表內。

11.3 學生可於修業期間,填妥指定表格申請學業成績表,並需要繳交每份學業成績表的行政費用(本校將不時檢討及釐定有關費用)。

11.4 因應學生的要求,教務長可以發出正式的證明文件,證明其為本校的學生,或證明某張副本為取自本校刊物/文件的真本。本校可能徵收行政費用。

11.5學術資格證書
已獲大學授予學術資格的學員,會獲發正式的證書。

11.6 大學保留權利,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學生尚未向大學繳清欠款或違反大學規例,可拒絕發放學業成績單、正式文件及學術資格證書予學生。

12 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

12.1 學生必須時刻堅守學術誠信。

12.2 學生如違反大學對學術誠信的期望、觸犯有關大學紀律的規定,或違反大學制訂的其他守則或規例,大學會按照《學術誠信及學生紀律規例》向犯事學生採取紀律行動。

教務規例

學生應遵守大學的教務規例。請瀏覽以下網頁查閱教務規例的詳情:

http://www.ouhk.edu.hk/ETDU/DL/academic-regulations-c.pdf

一般規例

學生應遵守大學的 一般規例。請瀏覽以下網頁查閱教務規例的詳情:

http://www.ouhk.edu.hk/ETDU/DL/general-regulations-c.pdf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平等機會政策

大學的保障個人資料政策

本大學因應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頒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擬定其保障個人資料政策如下:

第一項原則:收集

香港公開大學提供教育及培訓服務。為此,大學開展各種活動並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用於與該等活動有關的各種目的。

在收集你的個人資料前,香港公開大學會向你提供條例要求的資料,並告知你可享有的權利,如取得大學持有的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及要求改正資料中的不準確之處。

香港公開大學會將你的個人資料保密。但為了進行某些大學活動或基於法律要求,大學可能不時需要把你的個人資料披露給其他人士。如有可能,香港公開大學將盡力確保接收個人資料的人士亦同意將該等資料保密,並按照條例的規定處理該等個人資料。

第二項原則:準確性及保留

如切實可行,香港公開大學將採取措施確保其保留有關你的個人資料是準確的,但你應留意,倘若你的個人資料有所變更,你有責任告知香港公開大學。如果你不將該等資料的變更通知香港公開大學,大學就不能確認你的個人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如果你的個人資料不正確,大學將採取步驟,在使用該等資料前改正資料中的不準確之處,或將資料中的不準確之處刪除。

香港公開大學會不時檢討以確定是否需要繼續保存你的個人資料。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將被刪除。

第三項原則:使用

除非經你同意,否則香港公開大學不會將你的個人資料用於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指定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項原則:保安

香港公開大學將採取措施保障你的個人資料免受任何未經批准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使用。

香港公開大學已制定了一套《實務守則》為員工及與其他香港公開大學有合約或教育上聯繫的個人提供指引。

第五項原則:資訊

向從你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香港公開大學將告知你:

(i) 要收集你的個人資料的原因;
(ii) 該等資料可能會作甚麼用途使用;
(iii) 該等資料可能會轉移給甚麼人士;及
(iv) 條例賦予你要求香港公開大學確定是否持有你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香港公開大學制定的《實務守則》詳細列明了

(i) 大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i) 大學持有該等個人資料的目的;及
(iii) 大學在該等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踐常規。

第六項原則:查閱及改正

根據條例,你有權致函香港公開大學:

(i) 以確定大學是否持有你的個人資料;如證明屬實,還可以
(ii) 要求提供一份該等個人資料的複本;及
(iii) 要求改正該等個人資料中的任何不準確之處。

你可以使用香港公開大學提供的表格提出上述要求。這些表格可以從香港公開大學保障資料主任處取得。香港公開大學可向你收取所需的行政費用。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公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本校(以下稱「大學」)亦已擬定其保障個人資料政策及程序。在提供你的個人資料給大學或之前,你需要注意以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公告:

收集個人資料的需要

當你成為香港公開大學的學生後,你於招生過程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會成為你的學生紀錄。有關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必須以書面通知大學,並在需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複本。如有須要,你仍需向大學提供你的個人資料。

未能提供有關資料的後果

假若你不向大學提供有關資料,大學可能就無法處理與你有關的學業及行政事宜。

大學收集你的個人資料的目的

你的個人資料會用於與學生事務及大學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宜,可能包括以下用途:

  • 招生
  • 註冊登記、再註冊登記及管理
  • 收費課程及考試的安排及控制
  • 委託製作及審批教材
  • 評核成績及公布考試結果
  • 畢業及頒發學位
  • 與你的通訊
  • 與學科有關的通訊
  • 宣傳及公關活動
  • 學生福利
  • 與學生組織團體聯繫
  • 研究及調查
  • 校友聯繫
  • 管理分析
  • 預備及提交法定申報表
  • 監察設備、車輛或服務之使用及表現
  • 保安
  •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及與大學業務相關的其他司法地區之法例及規則的要求
  • 其他有關學業及行政服務

大學可能會把你的資料提供給的第三者

大學會將你的個人資料保密,但亦可能將這些資料提供予:

  • 修讀同一科目/課程的同學作通訊之用
  • 學生組織如學生會、各類學會、校友會
  • 為配合大學運作而提供學業和行政服務的個人、代理人或機構
  • 任何為大學進行意見調查及研究的個人、代理人或機構
  • 獎助學金和獎項的捐贈者

大學如將你的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給第三者,將按大學所制定的《個人資料私隱實務守則》第三部分C(3)及(4)節處理。

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你有權:

  • 查核大學是否持有你的個人資料並有權查閱有關資料
  • 要求大學更正有關你的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 要求大學透露其所持有你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如有需要,大學可能會要求你提供進一步資料,以處理你所要求找尋的個人資料。在非可行之情況下,大學有權拒絕你的要求。

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的要求

你需要採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定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或大學指定的更改資料要求表格向保障資料主任提出上述要求。大學有權就向保障資料主任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行政費用。

如對上述有任何查詢,可聯絡大學的保障資料主任:

香港九龍何文田牧愛街三十號
香港公開大學
電子郵遞:DPO@ouhk.edu.hk

平等機會政策

香港公開大學對平等機會所持立場

凡本大學的成員、僱員或學生,如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家庭崗位、殘疾或種族對本大學其他成員、僱員或學生,或任何與本大學有交往的人士作出騷擾、歧視、中傷或「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均屬違法。本大學不會容忍任何違法的騷擾、歧視、中傷或「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並會在所有的運作上堅守這個原則。

本大學及在本大學擔任督導職位的成員和僱員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本大學的成員、僱員或學生,或任何與本大學有交往的人士不會在就業或學業上遭受任何違法的騷擾、歧視、中傷或「使人受害」的歧視。

本大學的成員、僱員及學生均須遵守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而制定的實務守則,以及任何可能頒布的反歧視條例。他們可能要對自己所作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就騷擾、歧視、中傷或「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投訴的申訴程序

本大學已委任一位平等機會主任擔任聯絡人,負責受理有關騷擾、歧視、中傷或「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的申訴。任何職員、求職者、學生或入學申請者如認為在本大學內遭受到騷擾、歧視、中傷或「使人受害」的歧視,均可作出投訴,並宜於指稱事件發生後盡快作出投訴。本大學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申訴程序供申訴人選擇。

非正式申訴程序適用於當有關人士並不察覺某些行徑已冒犯他人。這程序也有助本大學能在最早的階段,迅即採取行動制止不受歡迎的行徑。非正式途徑包括由投訴人直接與被投訴人面談,或投訴人自行物色一位他/她感到可以放心傾訴的訟務人,例如院長/總監/部門主管或學科主任。這位訟務人可給予投訴人意見和支持,並可充當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的非正式調停人。

投訴人亦可循正式申訴程序向大學平等機會主任提出書面申訴。

除了採用校內程序,投訴人亦可以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法庭提出訴訟。

關於本大學平等機會政策,可到香港公開大學網站(在學學生)瀏覽。

平等機會主任的聯絡資料如下:

香港九龍何文田牧愛街三十號
香港公開大學
電子郵遞:EOO@ouhk.edu.hk

 


更新日期: Jun 0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