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般规例 |
1.1 |
本规例乃根据《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
1.2 |
《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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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 |
途径一 |
2.1 |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课程 - 途径一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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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在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及中国语文科均取得E级或以上成绩〔如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为课程甲,则该科须达C级或以上成绩〕或等同学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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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经教育及语文学院面试,获接纳修读本课程。 |
2.2 |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双学术资格 - 途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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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
2.2.2 |
符合《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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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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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至少190学分,其中基础程度科目不可多于40学分,深造程度科目不可少于30学分。 |
2.3 |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课程 - 途径一,学生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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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修毕表一C1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16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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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选修表一E1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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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选修表一E类别的教学专业科目,取得1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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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基础、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10学分。 |
途径二 |
2.4 |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课程 - 途径二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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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持有认可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之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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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经教育及语文学院面试,获接纳修读本课程。 |
2.5 |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双学术资格 - 途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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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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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符合《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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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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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取得至少125学分。 |
2.6 |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课程 - 途径二 ,学生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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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修毕表一C2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85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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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选修表一E2a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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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选修表一E2b类别的英语研究科目,取得2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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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选修表一E类别的教学专业科目,取得10学分。 |
途径三 |
2.7 |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课程 - 途径三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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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持有认可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而非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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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经教育及语文学院面试,获接纳修读本课程。 |
2.8 |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双学术资格 - 途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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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
2.8.2 |
符合《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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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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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取得至少155学分。 |
2.9 |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课程 - 途径三,学生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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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修毕表一C3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135学分;及 |
|
2.9.2 |
选修表一E3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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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选修表一E类别的教学专业科目,取得10学分。 |
3. |
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 |
途径一 |
3.1 |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课程 - 途径一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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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在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及中国语文科均取得E级或以上成绩〔如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为课程甲,则该科须达C级或以上成绩〕或等同学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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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经教育及语文学院面试,获接纳修读本课程。 |
3.2 |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双学术资格 - 途径一: |
|
3.2.1 |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
3.2.2 |
符合《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
3.2.3 |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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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修毕至少190学分,其中基础程度科目不可多于40学分,深造程度科目不可少于30学分。 |
3.3 |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课程 - 途径一,学生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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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修毕表一C4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17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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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选修表一E4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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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基础、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取得10学分。 |
途径二 |
3.4 |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课程 - 途径二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3.4.1 |
持有认可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之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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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经教育及语文学院面试,获接纳修读本课程。 |
3.5 |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双学术资格 - 途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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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
3.5.2 |
符合《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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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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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取得至少125学分。 |
3.6 |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课程 - 途径二,学生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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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修毕表一C5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95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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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选修表一E5a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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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选修表一E5b类别的英语研究科目,取得20学分。 |
途径三 |
3.7 |
攻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课程 - 途径三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3.7.1 |
持有认可副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而非主修英文或相关科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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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经教育及语文学院面试,获接纳修读本课程。 |
3.8 |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双学术资格 - 途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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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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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符合《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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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已完全符合本课程特定的入学条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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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按有关学位课程规例,取得至少155学分。 |
3.9 |
按大学规定,修读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课程 - 途径三,学生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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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修毕表一C6类别的必修科目,取得145学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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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选修表一E6类别的科目,取得10学分。 |
4. |
荣誉学士学位分为以下荣誉等级:甲等、乙等(一级)、乙等(二级)或丙等。惟在特殊情况下,本校可颁授不设等级的学士学位。 |
5. |
按照有关课程的修课规定,学生获颁学士学位的荣誉等级将由大学按规例决定。 |
6. |
为计算积分点以厘定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的等级,大学规定以表一所列的高级程度的英语研究科目中积分点最高的40学分为”(a)组”;以表一所列的高级或中级程度科目中积分点最高的40学分(已计入”(a)组“者不算在内)为“(b)组“。再者,“X” 的数值为2,表示“(a)组” 的比重为“(b)组“两倍。(参阅《双学术资格颁授规例》内「双学术资格的等级」部分) |
7. |
修读这课程的学生必须同时获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两项学术资格;或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及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两项学术资格。学生若已获颁授语言研究荣誉学士(英文)学位,不得继续攻读或入读(或再入读)此课程。攻读此课程的学生不得申请只获颁授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小学)或学位教师教育深造文凭(中学)一项学术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