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及保安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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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及保安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副学位颁授规例》(副学位)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执法及保安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的学生,必须现役香港察的人员,并已完成香港察的学警基础训练课程

   
3. 执法及保安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执法及保安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副学位颁授规例》(副学位)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证书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学分。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执法及保安管理证书(中文)(兼读面授)课程,学生必须:

 

3.2.1

已完成香港察的学警基础训练课程(相当于香港公开大学15学分);及
 

3.2.2

选修表一科目,取得15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中级程度

LESM A205CF

警政社会学

7.5

LESM A206CF 警政心理学

7.5

二○○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