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专业)课程规例

首页 入学申请 课程规例 教育博士(专业)课程规例
如此内容与繁体中文版本有差异,则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教育博士(专业)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深造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教育博士(专业)课程者,必须与其他任职于同一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申请者一并申请;及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认可的教育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研究式或授课式的学位均可)。

 
3. 教育博士(专业)课程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博士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学分,并完成一份论文。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教育博士(专业)课程,学生必须

 
3.2.1
按课程规例修毕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学分;及
 

3.2.2

完成一份达致博士级程度的论文。

3.3

按大学规定,修读教育博士(专业)课程的学生,为完成授课方面的要求,须完成 EDU E891 教育研究 及 EDU E990 校本教育专题研究。

3.4

学生必须修毕深造程度科目,才可获准开始论文阶段;及后亦须呈交一份详细研究建议书,经院方审批后,方可撰写论文。

3.5

提交论文后,学生须参加由成绩评核委员会(包括一位校外考试委员)主持的口试。

二○一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