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课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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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深造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学位颁授规例》和《教务规例》内词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1.3 同学必须于一年内以全日制或两年内以兼读制完成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课程。在特殊情况下,同学可向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申请延长修读年期;延长期全日制为一年或兼读制为两年。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课程者,必须持有本大学认可的高等院校所颁授的学士学位,或同等资格。申请者并应具备一定程度的英语文能力。

 
3. 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课程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学位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硕士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60学分。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国际经济学及发展社会科学硕士课程,学生必须:

 

3.2.1

修毕表一CA类别的科目,取得25学分;及

 

3.2.2

修毕表一AA类别的科目,取得20学分;及

 

3.2.3

选修表一RP类别的科目,取得15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国际经济学及发展
社会科学硕士

ECON A831F

应用微观经济学

10

CA

ECON A832F

应用宏观经济学

10

CA

ECON A833F

应用统计及计量经济学

5

CA

ECON A834F

国际移民及劳动经济学

5

AA

ECON A835F

国际金融及货币制度

5

AA

ECON A836F

全球化及经济发展

5

AA

GAPG A823F

国际机构及全球管治

5

AA

ECON A888F

研究报告

15

RP

二○一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