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深造证书课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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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深造证书课程规例

1. 一般规例

1.1

本规例乃根据《深造学位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和《深造文凭及证书颁授规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学位颁授规例》及《教务规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

1.3

由首次注册报读环境学深造证书课程起计,学生必须于六年内完成所报读之课程。

 

2. 入学条件

2.1

攻读环境学深造证书课程者,一般须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本大学颁授的应用科学(生物及化学)理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或

 

2.1.2

持有本大学颁授的应用科学(楼宇设施的能源及环境管理)理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或

 

2.1.3

持有本大学颁授的环境学理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或

 

2.1.4

持有本地或海外大学所颁授认可的理学士学位,或等同与环境学或健康及安全相关的专业资格;或

 

2.1.5

持有任何荣誉理学士学位;或

 

2.1.6

持有任何学士学位,或等同的学历,并具备至少两年环境保护、公众健康、职业安全或相关领域上的实际经验;或

 

2.1.7

持有认可的高级文凭或副学士,或等同的学历,并具备至少六年环境保护、公众健康、职业安全或相关领域上的实际经验

 
3. 环境学深造证书

3.1

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获考虑颁授环境学深造证书

 

3.1.1

符合《入学、注册及学籍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2

符合《深造文凭及证书颁授规例》所载的规定;及

 

3.1.3

按有关深造证书课程规例修毕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20学分。

3.2

按大学规定,修读环境学深造证书课程,学生必须:

 

3.2.1

修毕表一所列的科目,取得20学分。





表一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学分

ENVR S830F 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

5

ENVR S840F 环境管理的实践

5

ENVR S850F 生态保育与环境评估

10

二○一○年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