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 : 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 課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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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 : 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 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學士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 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學位課程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本大學的幼兒教育證書;或

 

2.1.2

持有相等於教育局認可的幼兒教育證書(即CE)或等同學歷

 
3. 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 :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課程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 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學位: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1.4

按有關學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100學分,其中高級程度科目不得少於4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學位課程,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的必修科目,取得85

 

3.2.2

選修表一選修科目,取得15學分

 

4.

榮譽學士學位分為以下榮譽等級:甲等、乙等一級、乙等二級或丙等。惟在特殊情況下,本校可頒授不設等級的學士學位。

5.

按照有關課程的修課規定,學生獲頒學士學位的榮譽等級將由大學按規例決定。

6.

為計算積分點以釐定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領導及特殊教育需要)學位的等級,大學規定以表一所列的高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為”(a)組”;以表一所列的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b)。再者,“X” 的數值為2,表示“(a)的比重為“(b)兩倍。(參閱《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內「榮譽學士學位的等級」部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程度
學分
計算
學位等級組別
必修科目 (85學分)
EDU E220C 教育與社會
中級
5
b
EDU E270C 幼兒學與教的心理學
中級
5
b
EDU E271C 幼兒課程學
中級
10
b
EDU E279C 領導幼兒教學的創新與資訊科技應用
中級
5
b
EDU E281C 早期評估與介入
中級
10
b
EDU E282C 教導有讀寫障礙傾向的學前幼兒
中級
5
b
EDU E372C 幼兒融合教育
高級
5
a b
EDU E373C 教育管理: 理論與實務
高級
10
a b
EDU E374C 幼兒教授工作者專業與發展
高級
10
a b
EDU E380C 幼兒教育政策分析
高級
5
a b
EDU E383C 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傾向幼童的特徵、評估及管理
高級
5
a b
EDU E385C 支援自閉症幼兒
高級
5
a b
EDU E386C 語言發展遲緩及訓練
高級
5
a b
選修科目 (15學分)
EDU E275C 幼兒教育: 語文
中級
5
b
EDU E276C 幼兒教育: 視覺藝術
中級
5
b
EDU E277C 幼兒教育: 音樂與律動
中級
5
b
EDU E278C 幼兒教育: 早期數學、科學與科技
中級
5
b

二○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