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般規例 |
1.1 |
本規例乃根據《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
1.2 |
《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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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 |
途徑一 (LSEP1-12) |
2.1 |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一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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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在香港中學會考/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均取得E級/第二級或以上成績〔如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為課程甲,則該科須達C級或以上成績〕或等同學歷;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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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
2.2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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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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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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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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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至少19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40學分,深造程度科目不可少於30學分。 |
2.3 |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一,學生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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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修畢表一C1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65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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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選修表一E類別的教學專業科目,取得10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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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15學分。 |
途徑二 (LSEP2-12) |
2.4 |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二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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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持有認可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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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
2.5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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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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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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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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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25學分。 |
2.6 |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二 ,學生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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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修畢表一C2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90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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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選修表一E2a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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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選修表一E2b類別的英語研究科目,取得20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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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選修表一E類別的教學專業科目,取得10學分。 |
途徑三 (LSEP3-12) |
2.7 |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三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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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持有認可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而非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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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
2.8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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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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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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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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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55學分。 |
2.9 |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課程 - 途徑三,學生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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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修畢表一C3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40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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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選修表一E3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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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選修表一E類別的教學專業科目,取得10學分。 |
3. |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 |
途徑一 (LSES1-12) |
3.1 |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一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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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在香港中學會考/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均取得E級/第二級或以上成績〔如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為課程甲,則該科須達C級或以上成績〕或等同學歷;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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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
3.2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一: |
|
3.2.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2.2 |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2.3 |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
|
3.2.4 |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修畢至少19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40學分,深造程度科目不可少於30學分。 |
3.3 |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一,學生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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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修畢表一C4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65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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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25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可多於20學分。 |
途徑二 (LSES2-12) |
3.4 |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二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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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持有認可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之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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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
3.5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二: |
|
3.5.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5.2 |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5.3 |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
|
3.5.4 |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25學分。 |
3.6 |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二,學生必須: |
|
3.6.1 |
修畢表一C5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90學分;及 |
|
3.6.2 |
選修表一E5a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
|
3.6.3 |
選修表一E5b類別的英語研究科目,取得30學分。 |
途徑三 (LSES3-12) |
3.7 |
攻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三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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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持有認可副學士學位或等同的學歷,而非主修英文或相關科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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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經教育及語文學院面試,獲接納修讀本課程。 |
3.8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雙學術資格 - 途徑三: |
|
3.8.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8.2 |
符合《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8.3 |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
|
3.8.4 |
按有關學位課程規例,取得至少155學分。 |
3.9 |
按大學規定,修讀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課程 - 途徑三,學生必須: |
|
3.9.1 |
修畢表一C6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140學分 ;及 |
|
3.9.2 |
選修表一E6類別的科目,取得5學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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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10學分。 |
4. |
榮譽學士學位分為以下榮譽等級:甲等、乙等(一級)、乙等(二級)或丙等。惟在特殊情況下,本校可頒授不設等級的學士學位。 |
5. |
按照有關課程的修課規定,學生獲頒學士學位的榮譽等級將由大學按規例決定。 |
6. |
為計算積分點以釐定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的等級,大學規定以表一所列的高級程度的英語研究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為”(a)組”;以表一所列的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為“(b)組“。再者,“X” 的數值為2,表示“(a)組” 的比重為“(b)組“兩倍。(參閱《雙學術資格頒授規例》內「雙學術資格的等級」部分) |
7. |
修讀這課程的學生必須同時獲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兩項學術資格;或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及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兩項學術資格。學生若已獲頒授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學位,不得繼續攻讀或入讀(或再入讀)此課程。攻讀此課程的學生不得申請只獲頒授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小學)或學位教師教育深造文憑(中學)一項學術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