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訊科技學理學士學位: |
|
3.1.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1.2 |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3.1.3 |
修畢至少12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得多於40學分;及 |
|
3.1.4 |
按有關學士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100學分,其中至少20學分須選自高級程度科目。 |
3.2 |
按大學規定,修讀通訊科技學理學士課程,學生必須: |
|
3.2.1 |
選修表一FD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
|
3.2.2 |
修畢表一CD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55學分;及 |
|
3.2.3 |
選修表一ZD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
|
3.2.4 |
修畢 ELEC S222 一科,取得10學分及選修表一ZD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或修畢 ELEC S202 一科,取得20學分;及 |
|
3.2.5 |
選修表一BD類別的管理學科目,取得5學分;及 |
|
3.2.6 |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20學分;但在120學分總數中,不得在基礎程度科目取得多於40學分。 |
|
|
4. |
|
4.1 |
學生循途徑一攻讀通訊科技學理學士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訊科技學理學士學位: |
|
4.1.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4.1.2 |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4.1.3 |
按有關學士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40學分。 |
4.2 |
按大學規定,修讀通訊科技學理學士學位課程(循途徑一),學生必須: |
|
4.2.1 |
選修表一ZD類別的科目,取得20學分;及 |
|
4.2.2 |
選修表一CD類別的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20學分,其中必需包括 ELEC S313 。 |
|
|
5. |
|
5.1 |
學生循途徑二攻讀通訊科技學理學士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訊科技學理學士學位: |
|
5.1.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5.1.2 |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5.1.3 |
按有關學士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50學分。 |
5.2 |
按大學規定,修讀通訊科技學理學士學位課程(循途徑二),學生必須: |
|
5.2.1 |
選修表一ZD類別的科目,取得20學分;及 |
|
5.2.2 |
選修表一CD類別的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30學分,其中不包括 ELEC S212 。 |
|
6. |
|
6.1 |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 |
|
6.1.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6.1.2 |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6.1.3 |
修畢至少160學分,其中基礎程度科目不得多於40學分;及 |
|
6.1.4 |
修畢高級程度科目,取得至少40學分;及 |
|
6.1.5 |
完成課程指定的修課要求。 |
6.2 |
按大學規定,修讀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課程,學生必須: |
|
6.2.1 |
選修表一FH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
|
6.2.2 |
修畢表一CH類別的必修科目,取得95學分;及 |
|
6.2.3 |
修畢 ELEC S222 一科,取得10學分及選修表一IH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或修畢 ELEC S202 一科,取得20學分;及 |
|
6.2.4 |
選修表一BH類別的管理學科目,取得5學分;及 |
|
6.2.5 |
選修表一MH類別的電腦學/設計科目,取得10學分;及 |
|
6.2.6 |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20學分;但在160學分總數中,不得在基礎程度科目取得多於40學分。 |
|
|
7. |
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課程 (循途徑一) (見註10)
|
7.1 |
學生循途徑一攻讀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 |
|
7.1.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7.1.2 |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7.1.3 |
按有關學士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80學分。 |
7.2 |
按大學規定,修讀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課程(循途徑一),學生必須: |
|
7.2.1 |
選修表一CH類別的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70學分,其中必需包括 ELEC S311 、ELEC S313 、ELEC S332 及 ELEC S403;及 |
|
7.2.2 |
修畢表一MH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 |
|
|
8. |
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課程 (循途徑二) (見註10)
|
8.1 |
學生循途徑二攻讀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 |
|
8.1.1 |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8.1.2 |
符合《學士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
|
8.1.3 |
按有關學士學位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90學分。 |
8.2 |
按大學規定,修讀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課程(循途徑二),學生必須: |
|
8.2.1 |
選修表一CH類別的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取得70學分,其中不包括 ELEC S212 ;及 |
|
8.2.2 |
選修表一MH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及 |
|
8.2.3 |
選修表一IH類別的科目,取得10學分。 |
|
|
9. |
榮譽學士學位分為以下榮譽等級:甲等、乙等(一級)、乙等(二級)或丙等。惟在特殊情況下,本校可頒授不設等級的學士學位。 |
10. |
按照有關課程的修課規定,學生獲頒學士學位的榮譽等級將由大學按規例決定。 |
11. |
為計算積分點以釐定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的等級,大學規定以表一所列的必修高級程度科目(CH類別)中積分點最高的20學分,及表一所列的高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20學分為”(a)組”;以表一所列的高級或中級程度科目中積分點最高的40學分(已計入”(a)組”者不算在內)為”(b)組”。再者,”X“的數值為2,表示”(a)組”的比重為”(b)組”兩倍。(參閱《學士學位頒授規例》內「榮譽學士學位的等級」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