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規例

首頁 入學申請 課程規例 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規例
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的學生,必須現役香港海關關員或香港海關見習督察

   
3. 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證書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執法及海關管理證書(中文)(兼讀面授)課程,學生必須:

 

3.2.1

選修表一科目,取得3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中級程度

LESM A208CF

執法社會學

7.5

LESM A209CF 執法心理學

7.5

LESM A210CF 1 海關專業訓練
15

註:

  1. 完成香港海關學院/海關訓練學校開辦的住校培訓課程會視同修畢香港公開大學科目的15學
二○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