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高級文憑(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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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副學位頒授規例》及《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幼兒教育 (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循途徑一)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2.1.1

持有本大學幼兒教育文憑;或

 

2.1.2

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的幼兒啟蒙教育文憑/幼兒教育高級文憑

2.2

攻讀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循途徑二)者,一般須持有相等於教育局認可的幼兒教育證書(即CE)等同學歷。
 
3. 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 (循途徑一)

3.1

學生途徑一攻讀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所載的規定;及

 

3.1.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在2.1段所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3.1.4

按有關高級文憑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25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循途徑一),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所有科目,取得25學分

4. 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 (循途徑二)

4.1

學生途徑二攻讀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
 

4.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4.1.2

符合《副學位頒授規例》(副學位)所載的規定;及

 

4.1.3

已完全符合本課程在2.2段所特定的入學條件;及

 

4.1.4

按有關高級文憑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取得至少35學分。

4.2

按大學規定,修讀幼兒教育(特殊教育)高級文憑課程(循途徑二),學生必須:
 

4.2.1

修畢表一所有科目,取得25學分;及

  4.2.2 選修表二所列的語言及資訊科技科目,取得1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EDU E281C

早期評估與介入

10

EDU E282C

教導有讀寫障礙傾向的學前幼兒

5

EDU E385C

支援自閉症幼兒

5

EDU E386C

語言遲緩與訓練

5

表二 :語言及資訊科技科目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CHIN E130C

中國語文運用(一 )

10

CHIN E230C

中國語文運用(二)

5

ENGL E100 2,3

英語傳意(一)

10

ENGL E110 3 英語傳意 (一): 聽說技巧
5
ENGL E120 3 英語傳意 (一): 讀寫技巧
5

ENGL E200

英語傳意(二): 讀寫技巧

5

ENGL E205

國際英語水平測試(IELTS)課程

5

ENGL E210

英語傳意():聽說技巧

5

IT E150 1 / IT E150C 1

資訊科技與學習

5

PTH E150C

基礎普通話

5

PTH E250C

普通話運用

5

註:

  1. 此等科目與某些科目不可兼修;在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中,只有其中一科會計算入有關學術資格之內。有關資料,學生應參閱不可兼修的科目組合列表。
     
  2. 此等科目現已停辦。
     
  3.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已取代 ENGL E100。 已修畢 ENGL E100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ENGL E110 和 ENGL E120。
二○一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