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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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深造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學位頒授規例》和《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1.3

學生必須於一年內以全日制或兩年內以兼讀制完成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可向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申請延長修讀年期;延長期全日制為一年或兼讀制為兩年。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者,必須持有本大學認可的高等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資格。

 
3. 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 (見註2)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法律翻譯文學碩士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深造證書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 60 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學生必須:

  3.2.1 選修表一的科目,取得至少50學分;及
  3.2.2 不得在表一的選修科目取得多於10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主修科目

TRAN A802BF 1

翻譯原理

5

TRAN A803BF

香港法制與英文法律

5

TRAN A804BF 翻譯與中文法律
5
TRAN A806BF 雙語法律文書
5
TRAN A807BF 香港法律翻譯
5
TRAN A808BF 香港高級法律翻譯
5
TRAN A809BF 碩士論文
10
TRAN A816BF 憲法、行政法及刑法雙語研究
5
TRAN A817BF 合約法雙語研究
5
TRAN A818BF 公司法雙語研究
5
TRAN A819BF 財產法雙語研究
5
選修科目
TRAN A811F 文選評析(英文)
5
TRAN A812CF 文選評析(中文)
5
TRAN A832BF 高級翻譯
10

註:

  1. TRAN A802BF 已取代 LIBS A825F 。已修畢 LIBS A825F 的學生,會視同已修畢 TRAN A802BF 。
     
  2. 法律翻譯文學碩士課程已於二○一九年秋季學期停辦。本校於二○四年十二月前仍繼續頒授該課程。
     
二○一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