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課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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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課程規例

1. 一般規例

1.1

本規例乃根據《深造學位頒授規例》第一至四段制定。

1.2

《深造學位頒授規例》和《教務規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

1.3 同學必須於一年內以全日制或兩年內以兼讀制完成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課程。在特殊情況下,同學可向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申請延長修讀年期;延長期全日制為一年或兼讀制為兩年。
 
2. 入學條件
2.1

攻讀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課程者,必須持有本大學認可的高等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資格。申請者並應具備一定程度的英語文能力。

 
3. 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課程

3.1

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獲考慮頒授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

 

3.1.1

符合《入學、註冊及學籍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2

符合《深造學位頒授規例》所載的規定;及

  3.1.3 按有關碩士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深造程度科目,取得至少60學分。

3.2

按大學規定,修讀國際經濟學及發展社會科學碩士課程,學生必須:

 

3.2.1

修畢表一CA類別的科目,取得25學分;及

 

3.2.2

修畢表一AA類別的科目,取得20學分;及

 

3.2.3

選修表一RP類別的科目,取得15學分。

表一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學分
國際經濟學及發展
社會科學碩士

ECON A831F

應用微觀經濟學

10

CA

ECON A832F

應用宏觀經濟學

10

CA

ECON A833F

應用統計及計量經濟學

5

CA

ECON A834F

國際移民及勞動經濟學

5

AA

ECON A835F

國際金融及貨幣制度

5

AA

ECON A836F

全球化及經濟發展

5

AA

GAPG A823F

國際機構及全球管治

5

AA

ECON A888F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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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

二○一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