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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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政策聲明

香港都會大學(「都大」)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學生、教職員及大學社群的安全和福祉。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本政策聲明概述都大在維護學術自由、表達自由及尊重不同觀點的原則下,致力營造一個安全及有利學習、研究及合作的環境。本政策亦適用於都大的聯屬機構及附屬公司。

 

A. 政策聲明

大學立場

  1. 都大的政策是維護及遵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所有其他法律。都大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活動、政策和做法符合《香港國安法》及其他適用的香港特區法律的規定和要求。

 

  1. 都大致力締造一個安全及有秩序的學習環境。都大期望所有學生均為奉公守法的公民。

 

  1. 都大的教職員、學生、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如從事任何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或活動,包括任何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任何組織及進行恐怖活動*,以及任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而危害香港特區安全的行為,均屬違法。都大絕不會容忍任何該等違法行為,並會在其所有運作中堅守此原則。

 

基本原則

  1. 都大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教職員遵守法律和恪守專業操守。任何受聘於都大的校外人士、機構或承辦商,如在都大校園內進行活動或運作,亦須遵守相同要求。

 

  1. 都大及其擔任監管職務的教職員工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識別、預防及制止可能違反《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的活動。

 

  1. 都大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校舍妥善使用及使校園不受任何政治干預。都大不會容許校園內有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舉動。

 

  1. 都大會提供設施、教材和培訓,協助學生正確和客觀地認識和理解國家安全的概念和《香港國安法》。此外,都大亦會為教職員提供適當的國家安全培訓。

 

  1. 都大的教職員、學生、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應積極協助消除危害香港特區安全的非法行為或舉動。

 

學術自由

  1. 都大恪守學術自由的原則,並恪守最高的學術操守和誠信標準。都大將在遵守《香港國安法》及香港特區其他法律的框架下,創造一個學習環境讓學生及教職員可以自由地追求知識、進行批判性思考,和進行學術研究及表達意見。

 

  1. 都大認同言論及表達自由的原則及推廣。在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其他香港特區法例的情況下,都大致力促進知識討論及思想交流,亦鼓勵公開對話、互相尊重的辯論,以及探討不同的觀點。

 

  1. 都大重視國際參與和合作,以促進學術卓越。都大致力透過創新、國際化和跨學科合作,以產生全球影響力。都大致力維持國際夥伴關係,並確保遵守《香港國安法》及其他香港特區法例。

 

管理角色

  1. 都大將鼓勵和促進不同持份者之間的溝通、協作和支援,以鼓勵正確的價值觀、積極的思維和正確的態度。

 

  1. 都大將為其教職員和學生提供適當和必要的支援和服務,以促進《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都大將提供資源和協助,以處理任何因實施《香港國安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疑慮或挑戰。

 

  1. 都大將採納由香港特區政府發出與《香港國安法》有關或適用於都大的相關規例、指引及通告。此外,都大亦會確保涉及國家安全的措施或政策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其他香港特區法律。

 

  1. 都大將實施程序和流程,以貫徹本政策的原則。都大將定期檢討及更新其國家安全政策、程序及流程,並徵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都大將監察其遵守《香港國安法》情況,並因應《香港國安法》或香港特區其他法例的任何改變或發展作出調整。

 

  1. 都大將與有關當局或監管機構合作和溝通,以確保《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得以順利和有效地執行。此外,都大亦會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調查事宜上作出合作,並秉持適當程序及公平對待的原則。

 

  1. 都大將在一般運作及活動中,包括採購服務及用品、招聘及人力資源、公共關係、傳媒、活動及溝通,就相關的《香港國安法》事宜作出適當的評估及規定。

 

*有關詞語的解釋,請參閱「定義」一節。

 

B. 舉報義務

  1. 校長將委任一名具備適當職責及經驗的人士為聯絡人,負責處理就《香港國安法》事宜而向都大作出的有關舉報。
  1. ‎如任何教職員或學生、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懷疑在都大或與都大有關的地方內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情況,必須向香港都會大學副校長(行政及機構發展)舉報,舉報方式包括電郵至 vpacd@hkmu.edu.hk ,或郵寄或親身遞交至九龍何文田香港都會大學。報告須註明有關活動或行為及其他重要資料,例如日期、時間、地點、情況詳情、涉及的人士及機構等。
  1. 校長可向警方作出有關舉報,以便警方採取適當行動。
  1. 所有舉報將得到迅速、保密和公正的處理。
  1. 都大鼓勵所有有關人士與都大合作,參與有關舉報的相關調查。

 

C. 定義

  1. 分裂國家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20 條,「分裂國家」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下列任何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

    1. 將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

    2. 非法改變香港特區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

    3. 將香港特區或中國任何其他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1. 顛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是指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下列任何行為,以顛覆國家政權:

    1. 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的根本制度;

    2. 推翻中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

    3. 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或

    4. 攻擊或破壞香港政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責所使用的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1. 恐怖活動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24 條,「恐怖活動」是指為達到政治目的,對社會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危害,以達到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恐嚇公眾的下列任何活動: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3.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或

    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1. 勾結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2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勾結」:

    1. 為外國或者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以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2. 請求外國或者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以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或者與外國或者內地、香港、澳門以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內地、香港、澳門以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士:

      1.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 對香港特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 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 對香港特區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或

      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D. 結論

  1. 都大承諾遵守《香港國安法》,這反映其致力維持一個安全和有利學習、研究和合作環境的決心。都大將繼續積極鼓勵學術自由、表達自由和尊重不同觀點,同時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其他法例。都大恪守本政策聲明,致力促進大學社群的整體福祉和安全,同時營造一個充滿活力和啟發智能的學術環境。

 

2024 年 9 月 1 日